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9:13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公民法院提出离婚恳求,由公民法院调停或判定而免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准则。诉讼离婚准则,适用于当事人两边对离婚有不合的状况,包含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赞同离婚而发作的离婚胶葛;或许两边尽管赞同离婚,但在子女和产业问题上不能达到一致意见、作出恰当处理的状况。接下来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去看看诉讼离婚的流程吧。
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申述、审理、判定。
一、申述
离婚案子的申述,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公民法院提出依法免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恳求。申述一方当事人便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便是被告,诉讼开端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力,承当诉讼责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民事案子的申述有必要契合四个条件。离婚案子也归于民事案子,因而申述也有必要契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 原告有必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清晰的被告;
③ 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
④归于受诉公民法院统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统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有必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公民法院申述,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常常居住地公民法院申述。
只要具有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子,公民法院才干受理。
离婚案子申述时,申述者应向公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名字、性别、年纪、原籍、作业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恳求和所依据的现实和理由;
③ 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住址。
公民法院决议受理案子,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端。
二、审理
审理,是指公民法院接到申述后,开端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定前所作的全部查询作业的总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审理分为审理前的预备、调停、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预备。公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检查,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争辩状;审判人员审理诉讼资料,进行查询研究,搜集依据;公民法院应当替换不契合申述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告诉契合条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依据当事人诉讼恳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停。公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要应对当事人进行调停,使当事人消除不合,相互体谅,然后达到离婚或和洽的协议。达到和洽协议的,公民法院将协议记载存卷,一般不发给调停书;达到离婚协议的,公民法院应制造调停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公民法院印章。调停书具有与判定书平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公民法院调停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告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告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告案由,宣告审判人员是否逃避;之后,开端法庭查询,问询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说;奉告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问询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问询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依据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此后,开端法庭争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话,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话,两边相互争辩。
三、判定
依据庭审状况,应当再进行调停,调停不成后,即行宣判。公民法院宣判一概揭露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定书;定时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定书。
离婚案子的一审程序完毕。假如当事人对判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诉讼离婚程序一览表
提起至离婚判定收效,要阅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申述阶段
这一阶段包含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公民法院递送申述书、副本及相关的依据;
2、公民法院承受原告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
3、经检查申述契合法律规则、要求,作出受理决议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资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争辩阶段
1、公民法院决议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申述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奉告被告作出书面争辩;
2、被告自收到公民法院送达的申述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争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争辩,公民法院照旧审理案子并作出判定。
假如被告确因非个人毅力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争辩,能够据实向公民法院恳求,恳求延期,公民法院院长能够作出延期的决议。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检查依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承认当事人的权力、责任。它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查询;
2、法庭争辩;
3、法官掌管调停;
4、调停无效、判定。
离婚诉讼完毕,但假如不服法庭判定(调停),能够在收到判定书(调停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定(调停)书收效。对收效的离婚判定(调停)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不能恳求再审,只能就有关的和子女育婴问题恳求再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