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可仅起诉保证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9:09
律师同志:
2006年3月,屠某向我告贷1万元,我与屠某、确保人白某3方签订了一份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为1年,若屠某到期不还款,白某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现还款期限早已超越,屠某不光没还款,连人都找不到。请问:我能够仅申述确保人白某,要求其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吗?
读者:卓先生
卓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状况来看,你能够仅申述确保人白某,要求其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因确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同时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债权人仅申述确保人的,除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被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仅申述被确保人的,可只列被确保人为被告。”
本案中,你与屠某、确保人白某3方签订了一份告贷合同,约好若屠某到期不还款的,确保人白某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因而,根据上述规则,你能够仅申述确保人白某,要求其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
2006年3月,屠某向我告贷1万元,我与屠某、确保人白某3方签订了一份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为1年,若屠某到期不还款,白某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现还款期限早已超越,屠某不光没还款,连人都找不到。请问:我能够仅申述确保人白某,要求其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吗?
读者:卓先生
卓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状况来看,你能够仅申述确保人白某,要求其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因确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同时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债权人仅申述确保人的,除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被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仅申述被确保人的,可只列被确保人为被告。”
本案中,你与屠某、确保人白某3方签订了一份告贷合同,约好若屠某到期不还款的,确保人白某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因而,根据上述规则,你能够仅申述确保人白某,要求其对告贷承当连带归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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