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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龄童索要征地补偿费告赢居委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5:03

2003年末被征用的土地,却按1994年承揽土地的人口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偿费,1995年8月5日出世的刘旭为索要征地补偿费愤而将居委会告上法庭。6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江苏动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刘旭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偿费1.21万余元。 
刘旭诉称,2003年12月24日,江苏动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因建造需求,征用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犁地145.59亩,其间刘旭地点乡民小组被征用50.33亩,获赔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偿费218万余元。居委会在对刘旭地点乡民小组的该笔土地款分配时,按1994年承揽土地人口平均分配,每一承揽人口分得1.22万元,刘旭因在1994年土地承揽调整时髦未出世未获分配。 
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该笔土地款的分配是四组代表和大众研讨分配的,居民委员会没拿定见,是乡民自治,与居民委员会无关。征地时县国土局、江苏动力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核算土劳比时是按1994年承揽土地人口核算的,不是按团体经济安排一切成员核算的。安顿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揽经营者给予的安顿,对新增人员不予考虑;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一切人或使用者对被征用土地的投入和收益形成的丢失的补偿。刘旭不该享有该款的分配。 
法院审理以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给予的补偿,属团体经济安排的资金。乡村团体土地一切权属乡村团体一切,即归于具有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全体成员一起共有,征用乡村团体土地,必定导致土地一切权的改变,使该安排的每个成员损失土地一切权,由此所取得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一起享有。刘旭系江苏动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乡民,是四组成员之一,尽管没有承揽土地,但其应享有相等分配的权力。乡民的自治权不能对立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对刘旭要求居委会给付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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