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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利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3:18
 1.生命权、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名字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盈利为意图”,是指运用别人的肖像来到达自己必定的经济意图。如未经自己赞同,将其相片陈设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39条规则:“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使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声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以书面、口头号方法宣传别人隐私,或许捏造事实公开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出产。作业、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取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制止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损害公民的名字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则,有必要承当中止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假如侵略公民的声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凌辱罪、诋毁罪、诬害罪的规则处分。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则:“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制止生意、包办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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