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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吗?有什么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5:45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的保证,在作业的时分应该要与用人单位及时签定。有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给了新合同要求劳作者拒签,但劳作者对详细的劳作报酬不太满足,那么劳作者能够回绝续签劳作合同吗?有什么结果?听讼网为您介绍。
劳作者能够回绝续签劳作合同吗,有什么结果
能够。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诉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作业时刻的劳作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相关常识:
续签合同经济补偿
首要,关于劳作合同不续签付出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签劳作合同或用人单位下降续签条件导致劳作者不肯续签。在此类劳作裁定诉讼中,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单位现已尽到了保持或进步约好条件,劳作者不肯意续签的证明,即不续签的证明职责在于用人单位。
其次,关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问题,《劳作合同法》颁布施行今后,劳作合同到期停止,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续签合同的,应依据劳作者的作业年限付出经济补偿金,但需求留意的是作业开始年限早于2008年1月1日的,作业年限只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而2008年1月1日曾经的作业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年限。这是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
再次,许多职工一般以为,用人单位不管是否续签劳作合同,都应提早一个月告诉劳作者自己,不然就应当付出一个月薪酬的代通金。其实这种观念有必定生存空间,如《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就要求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早30天将停止或许续订劳作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经洽谈处理停止或许续订劳作合同手续。而上海区域则没有相应的规则,换句话说,上海的企业在劳作合同到期停止前,没有提早30天书面告诉劳作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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