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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转让教育资源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0:19

发问内容:某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8月向市教委捐资1500万元,用于本市一所重点中学图书实验楼建造。捐资协议清晰,市教委赞同将该公司所开发小区归入这所重点中学招生规模。请问市教委是否应交纳营业税?
专家答复: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我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交税人。营业税细则第九条清晰,法令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将国有、团体、私有、股份制和其他企业统称为企业。《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则,负有营业税交税责任的单位为发作应税行为并收取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则,凡有偿供给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许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则交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钱银、货品或其他经济利益。
依据以上规则,对校园取得的各种名字的资助收入是否纳税,要看校园是否发作向资助方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校园假如没有向资助方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资助收入属无偿取得,不交纳营业税;反之,校园假如向资助方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资助收入属有偿取得,应交纳营业税。这儿需求顺便阐明的是,不仅对校园取得的资助收入应按这一准则确认应否交纳营业税,关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资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准则确认是否交纳营业税。
所以,市教委取得捐资是以有偿供给教育劳务为条件的,归于营业税纳税项目包含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明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署理业、旅馆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中的“文明体育业”应税项目,应按3%的适用税率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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