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是否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6:59
案情:
儿子不幸患癌症逝世,儿媳私自收取抚恤金,八旬公婆无法将儿媳告上法庭。9月1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纠纷,依法判定儿媳返还其公婆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配偶均已年满八旬,其儿子陈XX系某单位员工。1981年陈XX与被告刘某某成婚,婚后生育儿子陈Y及女儿陈Z。2013年6月8日陈XX不幸因患癌症医治无效逝世。2013年8月份,陈XX妻子被告刘某某在陈XX上班的单位收取陈XX逝世抚恤金补助计26500元。
办完儿子陈XX的丧过后,原告陈某某、王某某配偶屡次要求被告刘某某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均遭拒。无法之下,原告陈某某、王某某配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媳被告刘某某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某辩称,其收取了陈XX单位因陈XX逝世发放的逝世抚恤金26500元是现实。但陈XX生前因建房还有8万元的债款需求归还,该抚恤金应先归还陈XX生前所欠债款。故陈某某、王某某配偶要求切割抚恤金无理由。
法院审理后以为: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经济组织对员工逝世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族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力劝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不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承继折抵死者生前的债款。但抚恤金的分配方法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本案原告陈某某、王某某配偶、被告刘某某及陈Y、陈Z均系陈XX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切割抚恤金的权力。陈XX死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6500元应由该5人享有。据此,泰和县法院依法判定如上。
儿子不幸患癌症逝世,儿媳私自收取抚恤金,八旬公婆无法将儿媳告上法庭。9月1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纠纷,依法判定儿媳返还其公婆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配偶均已年满八旬,其儿子陈XX系某单位员工。1981年陈XX与被告刘某某成婚,婚后生育儿子陈Y及女儿陈Z。2013年6月8日陈XX不幸因患癌症医治无效逝世。2013年8月份,陈XX妻子被告刘某某在陈XX上班的单位收取陈XX逝世抚恤金补助计26500元。
办完儿子陈XX的丧过后,原告陈某某、王某某配偶屡次要求被告刘某某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均遭拒。无法之下,原告陈某某、王某某配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媳被告刘某某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某辩称,其收取了陈XX单位因陈XX逝世发放的逝世抚恤金26500元是现实。但陈XX生前因建房还有8万元的债款需求归还,该抚恤金应先归还陈XX生前所欠债款。故陈某某、王某某配偶要求切割抚恤金无理由。
法院审理后以为: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经济组织对员工逝世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族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力劝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不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承继折抵死者生前的债款。但抚恤金的分配方法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本案原告陈某某、王某某配偶、被告刘某某及陈Y、陈Z均系陈XX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切割抚恤金的权力。陈XX死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6500元应由该5人享有。据此,泰和县法院依法判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