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责任有哪些主观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9:17
团体肖像中的肖像权问题
1、团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的确定。
肖像可区分为个人肖像与团体肖像。个人肖像之肖像权人的品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发作侵权的现实,肖像权人即可以依据法令规则向侵权行为人建议其权力。团体肖像是各权力人的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之二重特征。在笼统的法令含义上,各权力人就其在团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所享有的精力利益及转化(或派生)的物质利益是独立、可分的,各肖像权人在像片中均享有独立的品格权;在物理上,团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故在运用团体肖像中特定的个人肖像时不可避免的会连带运用到其它人的肖像。
我国法令对危害个人肖像权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法令结果等作出了规则,但对团体肖像中的一人(或团体中的数人)运用团体肖像是否对其他团体肖像成员的肖像权构成危害,尚无明文规则。
从肖像权的法令特征看,已然肖像权归于品格权的组成部分,其精力特征可以转化(或派生)出物质利益,个人的肖像中,其肖像权人的品格是独立存在的,一旦发作侵权的现实,肖像权人即可以依法令规则建议其权力。在团体肖像中,虽各肖像权人在像片中均享有独立的品格权,但全体肖像权人对该团体肖像享有无法切割的精力利益和物质利益。此刻,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利益而使全体肖像权人的利益受损。因而,在界定团体肖像的肖像权时,既要使团体肖像中各成员的肖像权得到充沛、有用的维护,又要保证团体肖像各成员对团体肖像有合理的运用权。假如运用团体肖像中任何一人的肖像即对其他合影者构成侵权,则该团体肖像必然难以进行任何运用,这对任何一个合营者都近乎严苛,也不符合经济效益。因而,必须在合影者的肖像权和合影者对肖像的运用权之间获得平衡,方能既保证合影者对肖像的合理运用,又不至于害及其他合影者的品格权。
1887年,法国巴黎高等法院曾作出了这一方面的判例。某著名艺人要求法院判定照相馆撤去其所陈设的包含自己肖像在内的合影相片。法院以为,一人关于其肖像一切的利益,为全体的利益所压倒,一人的特性为全画面所掩蔽,而品格权失掉其存在的根底,包含该艺人在内的团体合影相片无撤回的必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例发展出体系的理论,并为今后许多立法所采用。该理论的要旨可概括为,个人肖像中,其肖像权人可以依据法令建议肖像权,团体肖像中,各肖像权人不得建议肖像权。此解说虽处理了团体肖像的肖像权问题,但存在一个严重缺点,即团体肖像中任何人的肖像都无法得到维护。内行为人歹意运用团体肖像权时,这一缺点愈加显着。因而,该理论又包含一个破例,即运用人如针对团体肖像中特定的人,有歹意损毁、玷污或美化等行为,此刻特定人的品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包含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权遭到危害是清楚明了的,故应当确定为危害肖像权。
个人肖像与团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在维护程度上还存在不同。个人肖像因为其法令含义与物理特质的同一性,并不牵涉第三人的利益,使得其法令维护比较快捷、充沛。团体肖像因为其法令含义与物理特质相别离,且牵涉第三人(其他合影者)的利益,所以需在第三人与权力人之间作利益的平衡。因而,就单个的肖像权人而言,个人肖像与团体肖像的法令维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团体肖像的法令维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也便是说,团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应受必定约束,此种约束以保证全体合影者对团体肖像的合理运用为已足。
2、危害团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的侵权职责片面要件
危害团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行为人之差错是其承当侵权职责的必要条件。在危害肖像权行为中,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均为成心,成心是危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所谓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别人肖像而欲运用的片面心思状况。明知是指对别人身份的明知。判别运用团体肖像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团体肖像中特定个人的肖像权,除了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运用团体肖像的行为外,还要看行为人成心的指向。假如行为人仅仅为了运用团体肖像中特定个人的肖像而运用团体肖像,则不具有运用该特定个人之外的其他合影者肖像的成心,因而对该特定个人之外的其他合影者不构成侵权。判别行为人成心的指向,可以从行为人对相片的文字说明或从运用相片的目的来进行。
3、“团体肖像权”是否存在
多人的合影被称为团体肖像,但有无团体肖像权存在?所谓的团体肖像权,从字面的含义看,便是逾越了参加合影者的个人肖像权之上的一种全体的肖像权。从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胶葛案中,引发了对团体肖像权的更多评论。上一年4月开端,作为我国男人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运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三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形象代言人,并未颁发可口可乐其个人肖像运用权。所以,姚明以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略其肖像权,并向法院申述,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运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而可口可乐公司辩称,依据该公司和我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署理组织签定的合同,可口可乐公司有权运用我国男篮及三人以上的全体肖像。他们的“尚方宝剑”是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505号文件,其间有这样的规则:“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归于国家一切。” 在这场胶葛中,姚明着重的是个人肖像权遭到侵略,而可口可乐公司以为,依据合同他们具有了我国男篮三人及以上,其间也包含姚明的团体肖像权。那么,所谓的“团体肖像权”在法令上能否建立?
笔者以为,肖像权为品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品格的组成部分,是自然人所专属的。《民法通则》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其他法令也没有规则除自然人外的其他主体可以享有肖像权 .由此可见,所谓的团体肖像权在现行法令中是没有规则的。在理论上,团体肖像权的概念也有悖法理,公民的肖像权是归于个人享有的,由自己独占并专用,其他任何人不得干与、危害。除法定的阻却事由外,任何运用别人肖像的行为,都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赞同。团体肖像中的肖像权也是由每一个参加合影者的个人肖像权组成,不可能存在一个逾越个人肖像权的所谓“团体肖像权”。至于团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抵触处理,已如上述,不再重复。
1、团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的确定。
肖像可区分为个人肖像与团体肖像。个人肖像之肖像权人的品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发作侵权的现实,肖像权人即可以依据法令规则向侵权行为人建议其权力。团体肖像是各权力人的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之二重特征。在笼统的法令含义上,各权力人就其在团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所享有的精力利益及转化(或派生)的物质利益是独立、可分的,各肖像权人在像片中均享有独立的品格权;在物理上,团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故在运用团体肖像中特定的个人肖像时不可避免的会连带运用到其它人的肖像。
我国法令对危害个人肖像权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法令结果等作出了规则,但对团体肖像中的一人(或团体中的数人)运用团体肖像是否对其他团体肖像成员的肖像权构成危害,尚无明文规则。
从肖像权的法令特征看,已然肖像权归于品格权的组成部分,其精力特征可以转化(或派生)出物质利益,个人的肖像中,其肖像权人的品格是独立存在的,一旦发作侵权的现实,肖像权人即可以依法令规则建议其权力。在团体肖像中,虽各肖像权人在像片中均享有独立的品格权,但全体肖像权人对该团体肖像享有无法切割的精力利益和物质利益。此刻,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利益而使全体肖像权人的利益受损。因而,在界定团体肖像的肖像权时,既要使团体肖像中各成员的肖像权得到充沛、有用的维护,又要保证团体肖像各成员对团体肖像有合理的运用权。假如运用团体肖像中任何一人的肖像即对其他合影者构成侵权,则该团体肖像必然难以进行任何运用,这对任何一个合营者都近乎严苛,也不符合经济效益。因而,必须在合影者的肖像权和合影者对肖像的运用权之间获得平衡,方能既保证合影者对肖像的合理运用,又不至于害及其他合影者的品格权。
1887年,法国巴黎高等法院曾作出了这一方面的判例。某著名艺人要求法院判定照相馆撤去其所陈设的包含自己肖像在内的合影相片。法院以为,一人关于其肖像一切的利益,为全体的利益所压倒,一人的特性为全画面所掩蔽,而品格权失掉其存在的根底,包含该艺人在内的团体合影相片无撤回的必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例发展出体系的理论,并为今后许多立法所采用。该理论的要旨可概括为,个人肖像中,其肖像权人可以依据法令建议肖像权,团体肖像中,各肖像权人不得建议肖像权。此解说虽处理了团体肖像的肖像权问题,但存在一个严重缺点,即团体肖像中任何人的肖像都无法得到维护。内行为人歹意运用团体肖像权时,这一缺点愈加显着。因而,该理论又包含一个破例,即运用人如针对团体肖像中特定的人,有歹意损毁、玷污或美化等行为,此刻特定人的品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包含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权遭到危害是清楚明了的,故应当确定为危害肖像权。
个人肖像与团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在维护程度上还存在不同。个人肖像因为其法令含义与物理特质的同一性,并不牵涉第三人的利益,使得其法令维护比较快捷、充沛。团体肖像因为其法令含义与物理特质相别离,且牵涉第三人(其他合影者)的利益,所以需在第三人与权力人之间作利益的平衡。因而,就单个的肖像权人而言,个人肖像与团体肖像的法令维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团体肖像的法令维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也便是说,团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应受必定约束,此种约束以保证全体合影者对团体肖像的合理运用为已足。
2、危害团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的侵权职责片面要件
危害团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行为人之差错是其承当侵权职责的必要条件。在危害肖像权行为中,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均为成心,成心是危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所谓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别人肖像而欲运用的片面心思状况。明知是指对别人身份的明知。判别运用团体肖像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团体肖像中特定个人的肖像权,除了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运用团体肖像的行为外,还要看行为人成心的指向。假如行为人仅仅为了运用团体肖像中特定个人的肖像而运用团体肖像,则不具有运用该特定个人之外的其他合影者肖像的成心,因而对该特定个人之外的其他合影者不构成侵权。判别行为人成心的指向,可以从行为人对相片的文字说明或从运用相片的目的来进行。
3、“团体肖像权”是否存在
多人的合影被称为团体肖像,但有无团体肖像权存在?所谓的团体肖像权,从字面的含义看,便是逾越了参加合影者的个人肖像权之上的一种全体的肖像权。从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胶葛案中,引发了对团体肖像权的更多评论。上一年4月开端,作为我国男人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运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三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形象代言人,并未颁发可口可乐其个人肖像运用权。所以,姚明以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略其肖像权,并向法院申述,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运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而可口可乐公司辩称,依据该公司和我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署理组织签定的合同,可口可乐公司有权运用我国男篮及三人以上的全体肖像。他们的“尚方宝剑”是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505号文件,其间有这样的规则:“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归于国家一切。” 在这场胶葛中,姚明着重的是个人肖像权遭到侵略,而可口可乐公司以为,依据合同他们具有了我国男篮三人及以上,其间也包含姚明的团体肖像权。那么,所谓的“团体肖像权”在法令上能否建立?
笔者以为,肖像权为品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品格的组成部分,是自然人所专属的。《民法通则》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其他法令也没有规则除自然人外的其他主体可以享有肖像权 .由此可见,所谓的团体肖像权在现行法令中是没有规则的。在理论上,团体肖像权的概念也有悖法理,公民的肖像权是归于个人享有的,由自己独占并专用,其他任何人不得干与、危害。除法定的阻却事由外,任何运用别人肖像的行为,都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赞同。团体肖像中的肖像权也是由每一个参加合影者的个人肖像权组成,不可能存在一个逾越个人肖像权的所谓“团体肖像权”。至于团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抵触处理,已如上述,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