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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0:46

代书遗言是指非由立遗言人自行书写的遗言,而是由代书人依据立遗言人的的意思表明代为书写的遗言。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发作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能的确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依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有用的代书遗言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言上须标下一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行,不具有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言当属无效。就每个要件而言其详细要求也不尽相同。
1.法令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承继遗产及遗产承继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以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言书立进程。法令仅仅从实体上确保了见证人的公平性,但程序上的公平也不行忽视。实践中,在只要两个见证人的状况下,如其间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彻底见证全进程,这样的代书遗言该怎么确定?咱们以为这样的代书遗言是无效的,由于在该状况下,在某一时刻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状况,这就不契合法令规则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杂乱一些的状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刻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刻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怎么确定?这种状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彻底见证了全进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进程,即便在任一时刻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言也应确定无效。
2.从法令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契合见证人的条件。不契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言应属无效。关于怎么代书,法令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详细的规则,笔者以为,代书应尽或许保存立遗言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概括立遗言人的意思,避免误解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别的,应尽或许选用手写,削减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言现场打字,那与手写实质上并无不同,效能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约束,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然后脱离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别离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令规则能够看出,代书遗言全进程要构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三者均在场的状况。代书笔录尽管构成于现场,但就实质而言,将来发作法令效能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构成的书面代书遗言,在这一进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一起在场的状何况笔录内容与代书遗言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言存在瑕疵,严峻的会导致代书遗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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