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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1:08
口头遗言略式的口授遗言或特别的方法之遗言,因为具有易于被篡改和假造,以及在遗言人身后无法查验等缺陷,各国对口头遗言的条件予以严厉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口头遗言的建立条件(1)须在危殆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言。所谓危殆情况是指遗言人因疾病或战役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方式立遗言的景象。(2)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从前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口头遗言见证人条件依据《承继法》第17条的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
(2)承继人,受遗赠人;
(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口头遗言本质要件(1)立遗言人有必要有遗言才能,即在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彻底行为才能。
(2)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
(3)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如有必要为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承继比例,遗言不得处置别人的产业。无效口头遗言(1)无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2)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3)假造的遗言无效。
(4)遗言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言没有为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承继比例,对此种遗言须在扣除应当保存的比例后依照遗言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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