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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22:05
在生活中,咱们应该会很少接触到裁决书这一文书。裁决书是为法院诉讼的程序作出决议的一种文书,一般出现在法庭上。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勾结招标罪刑事裁决书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勾结招标罪刑事裁决书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
原公诉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1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勾结招标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以为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认:2009年10月16日,永嘉县沙头镇对楠溪江稠树段河道疏浚工程进行招招标,被告人王某及陈雷鸣、邵益兄、林源以稠树村乡民的名义组成三支标参加招标。陈丐兴、叶长青及叶玉华、金秀照、黄天兴、叶少玲等人别离组成四支标参加竞标。竞标当日,邵益兄一方大闹招标现场,致使招标未能顺利进行。当晚,邵益兄、林源、陈雷鸣等一方约另四支标的代表人即陈丐兴、叶玉华、金秀照、叶少玲等人到永嘉县上塘镇一茶座商谈,以要挟、威逼等方式让该四支标的人退出竞投。过后,邵益兄一方别离付出陈丐兴、叶长青一方20万元,叶玉华一方50万元,金秀照、黄天兴一方30万元,叶少玲一方20万元。同年10月19日,邵益兄、林源、王某、陈雷鸣一方以人民币5001000元的价格中标。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现实。
原审法院以勾结招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8万元。
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称,竞标当日和上塘镇茶座商谈均不在场,没有勾结招标行为,恳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10月间,永嘉县沙头镇发布楠溪江稠树段河道疏浚工程招招标布告,确认招标目标为稠树村乡民,一起有必要持有温州市范围内三级资质以上的水电水利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招标时刻为2009年10月16日,500万元起投,最高价中标。被告人王某及邵益兄、林源、陈雷鸣一方组成三支标,别离以稠树村乡民叶星业、叶某乙、叶某甲的名义参加招标。被告人陈丐兴、叶长青和陈丐芳、叶平,叶玉华、陈某,叶少玲、叶建善、胡忠飞、刘锡所、陈建东,金秀照、黄天兴和叶礼藏、叶圣博、叶会贵,别离组成四支标参加竞标。
2009年10月16日竞标当日,邵益兄、林源等人大闹招标现场,致使招标未能顺利进行,后招标方确认同月19日再进行竞投。当晚,邵益兄、王某等一方的邵益兄、林源、陈雷鸣约了别的四支标的代表人即陈丐兴、叶玉华、金秀照、叶少玲等人到永嘉县上塘镇“舍得舍”茶座商谈,以威逼方式让金秀照、陈丐兴、叶少玲等人的三支标退出竞投,邵益兄、林源、陈雷鸣、王某方又通进程某等人威逼叶玉华、陈某退出竞标。过后,邵益兄方付出陈丐兴、叶玉华、金秀照、叶少玲等4方120万元。同年10月19日,邵益兄、林源、王某、陈雷鸣一方以人民币5001000元的价格中标。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现实。
以上现实,有证人夏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陈某、程某的证言,证人张某头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托付整理疏通楠溪江(村范围内)协议书,永嘉县水利局《关于永嘉县楠溪江稠树段河道疏浚工程施行方案(报批稿)的批复》,楠溪江稠树段河道疏浚工程招招标布告,工程协作协议书,介绍信,工程招标单位人员开标会议报到表、招标报名登记表,楠溪江稠树段河道疏浚工程招标单,永嘉县水利局行政批阅处理单,楠溪江稠树段河东河道疏浚工程承包经营合同书,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来往款收据,《关于要求稠树河道疏浚工程做好扫尾作业的告诉》,转账凭条,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通过,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王某及陈丐兴、叶玉华、叶长青、邵益兄、林源、陈雷鸣、金秀照、黄天兴等人的供述等根据予以证明。
尽管王某竞标当日和永嘉县上塘镇“舍得舍”茶座的勾结招标均没有在场,但根据陈雷鸣、邵益兄、林源等人的供述及证人陈某、程某的证言,转账凭条等根据证明王某等人在温州市区的雅博茶室里协商后,由王某通进程某等人威逼叶玉华、陈某退出竞标,王某作为邵益兄、林源等人的协作股东,明知参股的招标方施行勾结招标行为,仍施行了使叶玉华、陈某退出竞标的行为,具有勾结招标的成心和行为,能够确认其对邵益兄、林源等人的前期勾结招标行为的追认,现已构成勾结招标的共同犯罪。因而,王某关于其不存在勾结招标行为的上诉定见根据缺乏,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上诉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招标进程中彼此勾结,招标项目金额达500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勾结招标罪。原判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已予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原判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某要求改判的根据缺乏,不予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署理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XXX
信任我们从上文现已找到裁决书的内容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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