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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用《产品质量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5:26
一、顾客的社会监督权力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则:“顾客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及有关部分申述,承受申述的部分应当担任处理 .”第23条规则:“维护顾客权益的社会组织能够就顾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有关 部分担任处理,支撑顾客对因产品质量形成的危害向人民法院申述。”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顾客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有必要对顾客购买的产品质量担任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则: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 形成丢失的,销售者应当补偿丢失:
1 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功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
2 不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
3 不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三、顾客有权要求取得危害补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人身损伤的,侵害人应当补偿医疗 费、医治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等费用;形成残疾的,还应当付出残疾者日子自 助具费、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形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逝世补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产业丢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 受其他重大丢失的,侵害人应当补偿丢失。
四、处理产品质量胶葛的方法
《产品质量法》规则,顾客能够经过洽谈方法处理产品质量胶葛,也能够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分进行调停,还可向裁定组织请求判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当产品质量职责。
这儿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契合国家有关法令 、法规规则的要求(称为默示确保条件),或不契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确保和 许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令规则,产品有必要契合安全、卫生规范,具有应有的使 用功能。还有许多产品都有产品阐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需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法标明晰产品的质量,顾客就能够此作为断定质量的依据,只需确定产品与 其阐明名不符实,就能够断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点,并使顾客形成了 人身损伤和产业丢失,标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峻。在这种情况下,顾客不只能够要求补偿 该产品丢失,还有权要求补偿该产品形成的其他丢失。
五、危害补偿的有关时限规则
顾客因产品缺点形成人身产业危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则: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 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形成危害的缺点产品交给开始顾客满十年 损失;可是,没有超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在外。”
顾客在因产品缺点形成人身、产业危害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述,避免损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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