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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忽视不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3:37

我通过应聘在一家化妆品公司任区域经理,签订了一年劳作合同,合同没有约好试用期,单位在我上班两个月后开会,将一份单位的规则发到咱们手中,该文件规则:区域经理每个月需求完结业务量5000元才干拿到全额薪酬,否则按百分比下浮。单位要求每个人签字,我没有签赞同该文件内容字样,单位也未公开粘贴告诉并评论。 
7月份单位以成绩欠好为由扣掉我薪酬1400元后,我提出争议,老板说不干就走,并且咱们是8月17号才发7月份薪酬。在合同中规则每月发薪酬的日期是每月15号,可公司5月份没有阐明理由的情况下拖到6月28号、6月份拖到7月22号。7月扣薪酬后我提出单位应补发扣掉薪酬(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才能和业务量的特别注明),老板不赞同,并说公司的作业他说了算,这件作业发生前咱们有5位职工都没有拿到薪酬离开了,我找了劳作局终究以调停不成让我上法院,我想知道: 
1、在法院我可不能够要求单位对5、6、7月不准时发薪酬要求经济补偿
2、8月22号单位不与答理使我停止作业,我可不能够要求单位补偿违约金? 
3、单位关于业务量的文件发到咱们手上要咱们签字承认领到该文件,但领到就一定是咱们赞同吗?单位以此来扣薪酬合理吗? 
4、关于违约金的补偿数额,在合同中咱们约好一方违约要付另一方5000元,那么咱们是按5000元算仍是一个月薪酬算? 
5、现在咱们曾经被扣薪酬的搭档托付我上诉,我能够代表他们上诉吗? 
答复: 
HENGK的问题有一个当地百思不得其解,便是这一句话:“我找了劳作局终究以调停不成让我上法院”。这句话的了处理议了HENGK是不是现已过了劳作裁定程序,也就关系到HENGK终究在法院里能不能再提新的要求的问题。 
因为考虑到劳作局不可能不知道劳作争议案子应该先去劳作裁定,所以我只能假定HENGK现已劳作裁定过了,所说的找劳作局便是劳作裁定,调停便是劳作裁定中的调停。 
假如真是这样,HENGK犯了许多劳作者都有的一个大过错!他们都以为法院才是司法程序,劳作裁定仅仅政府部门做调停作业的程序。所以不少劳作者在裁定时自己不明白也上阵,终究弄得即便申述到法院也丧失了处理自己问题的时机。 
为什么这样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换句话说,劳作争议裁定是去法院诉讼劳作争议案子的必经途径,没有通过劳作裁定,不得直接去法院申述。咱们理论上把这种系统称为“一裁两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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