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注销手续还需要出报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6:34【问题】
我公司部属一子公司,本月正在处理刊出手续(税务已稽察但未出定论,刊出手续仍未处理完毕)。账面财物(存货固定财物)现已变卖,但公司账面没有走财物整理的账务处理,变卖收入在母公司中反映。一切的程序现在就走到这一步,请问本月还用对此公司出报表么,原因?怎样才是正确的处理办法?
【回答】
《税务挂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
第二十八条 交税人发作闭幕、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景象,依法停止交税责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许其他机关处理刊出挂号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处理刊出税务挂号;按规则不需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许其他机关处理注册挂号的,应当自有关机关同意或许宣告停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处理刊出税务挂号。
交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或许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挂号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许被撤消挂号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处理刊出税务挂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悉数财物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二)承认债款整理、债款清偿的所得或丢失;
(三)改动继续运营核算准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补偿亏本,承认清算所得;
(五)核算并交纳清算所得税;
(六)承认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下产业、敷衍股息等。
四、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财物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款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悉数财物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款,按规则核算能够向一切者分配的剩下财物。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下财物的金额,其间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核算的部分,应承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低于股东出资本钱的部分,应承以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财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践交易价格承认计税根底。
依据上述文件:1、公司没有进行税务刊出挂号,不管从公司法仍是从税法而言,都仍是一个法人实体,应该编制财务报表并进行交税申报;2、假如现已进入清算期,则应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规则,以子公司为主体进行财物变现、债款债款清算、产业分配,并按规则编制清算报表和进行清算交税申报。
从您的表述来看,子公司现已进入财物变现阶段,税务部分也已进行清算检查,应该归于进入清算阶段,但本月末仍未完结刊出,子公司仍是要按规则编制月度财务报表,清算完毕当月,再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
需求提示的是,进入清算阶段,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各报表项意图承认、计量和陈述都不再以继续运营为条件,也不再以权责发作制,而应该采用以清算为意图的收付完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