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劣势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9:44
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优越性的办法只能是科学、合理的土地办理准则。而我国现在的土地办理准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足以完结这一任务。我国土地资源办理的下风有哪些?
我国土地资源办理的下风
一、土地产权不清楚
现在,我国的土地施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城市土地的全民一切制和乡村土地的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可是,具体施行方案的论说十分含糊,有适当一部分只作了大致规则,没有拟定施行细则。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无法真实完结土地资源的有用装备和运用。
法令界定的含糊,构成如下一些概念的含糊。一是政治概念与经济概念混杂。 例如,《土地办理法》规则,我国“施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一切制和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一般认为,全民一切的体现形式是国家,但国家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经济概念。国家是谁?省政府、县(市)政府、连乡(镇)政府又是谁?各级政府好像都有理由认为自己能够借国家之名行使权利。终究发生了因土地产权不清而呈现的土地问题。二是笼统概念与具体概念混杂。例如,《土地办理法》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这儿的城市便是一个笼统规模,跟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乡村和市郊不断地被划人城市规模,也就不断有团体一切制的土地被划人国有土地一切制的规模,在这个过程中团体土地一切权怎么确保, 难有清楚地界定。三是领导个人目的与大众志愿混杂。以《土地办理法》为例, 其间有规则“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团体一切的土地施行征用”。 而在此之前,《土地办理法》也规则了乡村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并且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村民委员会运营、办理,按道理征地这种触及乡村首要生产资料运用的问题,其处理办法应该充分考虑农人的志愿和他们的利益问题。而征用的办法无疑是掠夺了农人对自己具有土地的处置权,在必定程度上违反了农人志愿,损害了农人权益。
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法学家们的证明,土地运用权可买卖问题得以处理, 随即呈现了各类土地开发活动。至90年代末,从香港引入土地批租和城市土地储备准则,城市政府开端环绕“地根”拓荒第二财务。在土地要素敏捷市场化的过程中,长时间悬置的土地产权问题被绕开。此种景象下,只能由国家独占土地买卖市场,先向农人征用,然后再面向土地开发商,或转让、或批租、或拍卖。近年来, 土地市场买卖过火,一批人员“倒在地上”,这些都与土地买卖中土地产权不清楚有关。
二、土地办理准则的不完善
1、短少科学的“办理”办法
短少科学的办理首要体现在:一方面,土地办理部分只注重对单一土地要素数量的监控,忽视对土地运用归纳效能的办理,影响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继续运用。 首要体现在:犁地锐减对粮食安全的要挟日益加重;不合理的土地运用导致生态环境的严峻退化,对经济、社会开展构成了负面影响;犁地削减和生态环境退化的耦合协同作用,加重了水资源确保压力,居民的根本生存条件受到影响;粗放型运用土地,产出率低下,构成土地资源糟蹋。另一方面,对土地的办理只要“管”没有“理”。例如,用地批阅手续烦琐,征地过程中政府介入过多等状况普遍存在。
2、专业办理人员匮乏,办理功率亟待进步
办理组织短少功率,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触及土地办理的部分结构不合理。现在我国的土地办理部分必定程度上存在着设置臃肿、穿插重复等现象,触及土地办理的部分彼此之间权责也有待明晰,各部分之间短少有用的联络与协作。例如,我国城市规划办理部分和国土资源办理部分是分隔的,而国土资源办理部分批阅用地有必要具有城市规划办理部分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便是说,土地办理部分受制于规划办理部分,它们之间并不是协作联络。这种联络自身就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用运用和办理,而权责不清和监督机制的短少则使得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组织设置不合理,不只严峻影响了我国土地办理组织的服务质量,并且简单呈现“部分利益”、“当地维护主义”的倾向,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装备和运用, 更不利于区域之间的协作。二是土地办理人员短少相应的专业知识,某些底层办理人员的“服务”知道不行强,使政府徒有好的办理方针却得不到好的施行作用。
三、土地办理短少法令确保
土地资源办理需求杰出的法制环境。施行最严厉的土地办理准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议的,也是贯彻执行科学开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继续开展的必定要求。可是当时土地资源办理中的首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是没有正确的辅导思想和科学的办理办法,而是在具体的实践傍边因短少有用的监督和法令武器作为支撑,使得办理办法没有被真实执行,构成办理作用大打折扣。
1、立法问题
立法是法令系统的根底,不存在法令根本就谈不上法令与督查的问题。我国现在的土地立法问题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土地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土地立法遵从的是“先有实践再三有方针一最终拟定法令”的传统形式,具有显着的滞后性,特别是关于那些“尚不老练的土地问题”或是“需求超前防备的土地问题”,更是短少立法的预见性。例如,关于土地储备、土地开展权归属等当时的热点问题,就没有一个明晰的法令规则。土地立法的滞后性还体现在相关法令法规的弥补完善上。一部法令在它开始发生时,不行能把一切或许呈现的问题都预估到,而有必要经过实践运作,不断进行弥补和完善。这作业如能及时完结,不只能够防止再次遇到同类问题时因为法令的空白而构成丢失,还能够为立法机关堆集作业经验。惋惜的是,因为我国当时对这项作业的必要性短少满足的知道,使得同类问题再三呈现。例如,征地补偿问题,无论是学术界仍是具体施行部分,都知道到法令环节的单薄是影响问题处理的重要原因,但关于相关法令法规的完善作业却开展十分缓慢。
(2)土地立法不行系统具体,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土地问题尽管形式多样, 但在许多方面是彼此联络的。例如,维护犁地会触及到退耕还林,建造用地会联络到农业用地等等。已然问题之间彼此联络,那么处理问题的有关法令之间也就应该有可和谐之处,应该在立法内容之间建立一些彼此和谐的准则和办法。现在我国这方面的作业做的十分不行,导致一些法令法规在实践操作中有必定的困难,往往捉襟见肘。一起,法令作为一个系统,不只在有关土地问题的法令之间存在彼此相关的现象,在土地法、刑法、民法之间也存在这种联络。例如,在土地违法案子的裁量过程中,势必会触及到对有关职责人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的追查。我国现在土地立法作业对这种联络有所忽视。另一方面,土地立法不行具体,构成土地法令法规太准则、太笼统而短少实践的辅导性。例如,《土地办理法》规则:“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团体一切的土地施行征用。”但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之类的概念内在和外延并没有清楚界定。
2、法令问题
法令不严不是土地违法案子的特性,可是却在土地违法案子中体现得十分杰出,其间又以行政法令不严最为显着。因为土地本钱变现的才能十分敏捷和直接, 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又使行政部分操控了绝大部分土地资源,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进步自己的政绩,或是不以合法的方法和程序运用土地,或是运用行政权利过火干涉土地运营者的办理,将行政权利凌驾于法令之上,乃至参加土地违法活动,这自身便是一个法令不严问题。一起,因为政府部分便是法令部分,尽管土地法令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规则了严厉的处分办法,但对土地违法当事人(特别是触及到政府的土地违法案子)的职责却很难按规则处理,一般是以罚款替代。然后增加了土地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使得土地违法案子不断增多,土地法令难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3、督查问题
我国土地违法督查不力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土地办理体系问题。我国的土地办理体系本来首要为“块块办理”,土地办理部分受同级政府领导,并对同级人民政府担任,上下级土地办理部分之间只存在事务辅导联络。在这种体系下,土地办理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权把握在当地政府和人大手中,土地办理严重事项的决议计划权也就把握在当地政府手中,土地办理部分仅仅同级政府的办事组织和同级政府毅力的执行者。督查人员在处理土地问题时,不得不常常考虑领导目的,更不行能对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构成限制。再者,因为适当一部分土地违法案子直接触及本区域的利益,当地政府直接乃至直接干涉督查作业,然后构成当地维护主义。
鉴于“块块办理”的种种坏处,2004年起中心政府决议在全国施行省级以下土地笔直办理体系,将土地办理职能部分与其所在地的当地政府阻隔,构成土地办理部分内部省、市、县等不同等级从上到下的笔直办理结构,有力地加强了国家宏观调控,关于遏止犁地丢失、确保农人权益等都有积极意义。可是,由“块块办理”到“笔直办理”的改变是源自中心的一种强制性准则改变,中心政府首要着眼于全局性、战略性的方针,而当地政府更注重当地的、短期的开展方针,两者在土地运用和办理上存在着不同的情绪,乃至体现为利益的抵触,因而土地分级笔直办理的体系很难确保中心志愿向当地的有用传达,“以租代征”在当地的鼓起便是当地政府对国家法令的一种躲避。一起这种笔直办理体系还加强了省级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办理部分的权利,然后构成新的坏处。
我国土地资源办理的下风
一、土地产权不清楚
现在,我国的土地施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城市土地的全民一切制和乡村土地的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可是,具体施行方案的论说十分含糊,有适当一部分只作了大致规则,没有拟定施行细则。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无法真实完结土地资源的有用装备和运用。
法令界定的含糊,构成如下一些概念的含糊。一是政治概念与经济概念混杂。 例如,《土地办理法》规则,我国“施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一切制和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一般认为,全民一切的体现形式是国家,但国家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经济概念。国家是谁?省政府、县(市)政府、连乡(镇)政府又是谁?各级政府好像都有理由认为自己能够借国家之名行使权利。终究发生了因土地产权不清而呈现的土地问题。二是笼统概念与具体概念混杂。例如,《土地办理法》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这儿的城市便是一个笼统规模,跟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乡村和市郊不断地被划人城市规模,也就不断有团体一切制的土地被划人国有土地一切制的规模,在这个过程中团体土地一切权怎么确保, 难有清楚地界定。三是领导个人目的与大众志愿混杂。以《土地办理法》为例, 其间有规则“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团体一切的土地施行征用”。 而在此之前,《土地办理法》也规则了乡村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并且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村民委员会运营、办理,按道理征地这种触及乡村首要生产资料运用的问题,其处理办法应该充分考虑农人的志愿和他们的利益问题。而征用的办法无疑是掠夺了农人对自己具有土地的处置权,在必定程度上违反了农人志愿,损害了农人权益。
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法学家们的证明,土地运用权可买卖问题得以处理, 随即呈现了各类土地开发活动。至90年代末,从香港引入土地批租和城市土地储备准则,城市政府开端环绕“地根”拓荒第二财务。在土地要素敏捷市场化的过程中,长时间悬置的土地产权问题被绕开。此种景象下,只能由国家独占土地买卖市场,先向农人征用,然后再面向土地开发商,或转让、或批租、或拍卖。近年来, 土地市场买卖过火,一批人员“倒在地上”,这些都与土地买卖中土地产权不清楚有关。
二、土地办理准则的不完善
1、短少科学的“办理”办法
短少科学的办理首要体现在:一方面,土地办理部分只注重对单一土地要素数量的监控,忽视对土地运用归纳效能的办理,影响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继续运用。 首要体现在:犁地锐减对粮食安全的要挟日益加重;不合理的土地运用导致生态环境的严峻退化,对经济、社会开展构成了负面影响;犁地削减和生态环境退化的耦合协同作用,加重了水资源确保压力,居民的根本生存条件受到影响;粗放型运用土地,产出率低下,构成土地资源糟蹋。另一方面,对土地的办理只要“管”没有“理”。例如,用地批阅手续烦琐,征地过程中政府介入过多等状况普遍存在。
2、专业办理人员匮乏,办理功率亟待进步
办理组织短少功率,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触及土地办理的部分结构不合理。现在我国的土地办理部分必定程度上存在着设置臃肿、穿插重复等现象,触及土地办理的部分彼此之间权责也有待明晰,各部分之间短少有用的联络与协作。例如,我国城市规划办理部分和国土资源办理部分是分隔的,而国土资源办理部分批阅用地有必要具有城市规划办理部分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便是说,土地办理部分受制于规划办理部分,它们之间并不是协作联络。这种联络自身就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用运用和办理,而权责不清和监督机制的短少则使得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组织设置不合理,不只严峻影响了我国土地办理组织的服务质量,并且简单呈现“部分利益”、“当地维护主义”的倾向,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装备和运用, 更不利于区域之间的协作。二是土地办理人员短少相应的专业知识,某些底层办理人员的“服务”知道不行强,使政府徒有好的办理方针却得不到好的施行作用。
三、土地办理短少法令确保
土地资源办理需求杰出的法制环境。施行最严厉的土地办理准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议的,也是贯彻执行科学开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继续开展的必定要求。可是当时土地资源办理中的首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是没有正确的辅导思想和科学的办理办法,而是在具体的实践傍边因短少有用的监督和法令武器作为支撑,使得办理办法没有被真实执行,构成办理作用大打折扣。
1、立法问题
立法是法令系统的根底,不存在法令根本就谈不上法令与督查的问题。我国现在的土地立法问题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土地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土地立法遵从的是“先有实践再三有方针一最终拟定法令”的传统形式,具有显着的滞后性,特别是关于那些“尚不老练的土地问题”或是“需求超前防备的土地问题”,更是短少立法的预见性。例如,关于土地储备、土地开展权归属等当时的热点问题,就没有一个明晰的法令规则。土地立法的滞后性还体现在相关法令法规的弥补完善上。一部法令在它开始发生时,不行能把一切或许呈现的问题都预估到,而有必要经过实践运作,不断进行弥补和完善。这作业如能及时完结,不只能够防止再次遇到同类问题时因为法令的空白而构成丢失,还能够为立法机关堆集作业经验。惋惜的是,因为我国当时对这项作业的必要性短少满足的知道,使得同类问题再三呈现。例如,征地补偿问题,无论是学术界仍是具体施行部分,都知道到法令环节的单薄是影响问题处理的重要原因,但关于相关法令法规的完善作业却开展十分缓慢。
(2)土地立法不行系统具体,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土地问题尽管形式多样, 但在许多方面是彼此联络的。例如,维护犁地会触及到退耕还林,建造用地会联络到农业用地等等。已然问题之间彼此联络,那么处理问题的有关法令之间也就应该有可和谐之处,应该在立法内容之间建立一些彼此和谐的准则和办法。现在我国这方面的作业做的十分不行,导致一些法令法规在实践操作中有必定的困难,往往捉襟见肘。一起,法令作为一个系统,不只在有关土地问题的法令之间存在彼此相关的现象,在土地法、刑法、民法之间也存在这种联络。例如,在土地违法案子的裁量过程中,势必会触及到对有关职责人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的追查。我国现在土地立法作业对这种联络有所忽视。另一方面,土地立法不行具体,构成土地法令法规太准则、太笼统而短少实践的辅导性。例如,《土地办理法》规则:“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团体一切的土地施行征用。”但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之类的概念内在和外延并没有清楚界定。
2、法令问题
法令不严不是土地违法案子的特性,可是却在土地违法案子中体现得十分杰出,其间又以行政法令不严最为显着。因为土地本钱变现的才能十分敏捷和直接, 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又使行政部分操控了绝大部分土地资源,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进步自己的政绩,或是不以合法的方法和程序运用土地,或是运用行政权利过火干涉土地运营者的办理,将行政权利凌驾于法令之上,乃至参加土地违法活动,这自身便是一个法令不严问题。一起,因为政府部分便是法令部分,尽管土地法令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规则了严厉的处分办法,但对土地违法当事人(特别是触及到政府的土地违法案子)的职责却很难按规则处理,一般是以罚款替代。然后增加了土地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使得土地违法案子不断增多,土地法令难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3、督查问题
我国土地违法督查不力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土地办理体系问题。我国的土地办理体系本来首要为“块块办理”,土地办理部分受同级政府领导,并对同级人民政府担任,上下级土地办理部分之间只存在事务辅导联络。在这种体系下,土地办理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权把握在当地政府和人大手中,土地办理严重事项的决议计划权也就把握在当地政府手中,土地办理部分仅仅同级政府的办事组织和同级政府毅力的执行者。督查人员在处理土地问题时,不得不常常考虑领导目的,更不行能对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构成限制。再者,因为适当一部分土地违法案子直接触及本区域的利益,当地政府直接乃至直接干涉督查作业,然后构成当地维护主义。
鉴于“块块办理”的种种坏处,2004年起中心政府决议在全国施行省级以下土地笔直办理体系,将土地办理职能部分与其所在地的当地政府阻隔,构成土地办理部分内部省、市、县等不同等级从上到下的笔直办理结构,有力地加强了国家宏观调控,关于遏止犁地丢失、确保农人权益等都有积极意义。可是,由“块块办理”到“笔直办理”的改变是源自中心的一种强制性准则改变,中心政府首要着眼于全局性、战略性的方针,而当地政府更注重当地的、短期的开展方针,两者在土地运用和办理上存在着不同的情绪,乃至体现为利益的抵触,因而土地分级笔直办理的体系很难确保中心志愿向当地的有用传达,“以租代征”在当地的鼓起便是当地政府对国家法令的一种躲避。一起这种笔直办理体系还加强了省级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办理部分的权利,然后构成新的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