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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5:14
试用期内不与职工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法令危险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相关常识: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试用期薪酬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作者有劳作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革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革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
综上,在试用期内不与职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公司并不能革除依法应当承当的法令责任,相反,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与职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不只没有降低成本,并且增加了企业的担负,一起,也为企业往后的健康发展设置了妨碍。
听讼网小编提示:用人企业在用工商场呈现变化时,企业更要依法、科学树立用工准则,依法签定劳作合同,吸纳人才、留住人才,一起全面树立、健全企业管理体系,使其安全、有用的保证企业安稳、健康、持续发展!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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