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3:05相关企业间无偿划转财物是常见的经济行为,其具有商场合理性。划出方和划入方应怎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划出方因未收到对价,不承认收入是否契合税法规则?划入方应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间无偿划转财物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划出方
1.视同出售,计缴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因而,企业间无偿划转财物,若没有特别规则的,应依照上述规则,视同出售承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财物一切权属在方法和实质上均不发作变化的,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则,企业处置财物,归于以下财物一切权属在方法和实质上均不发作改动的景象,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接连核算。
(1)将财物用于出产、制作、加工另一产品;
(2)改动财物形状、结构或功能;
(3)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
(4)将财物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搬运;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景象的混合;
(6)其他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二)划入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则,承受捐献收入归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清晰,承受捐献收入,是指企业承受的来自其他企业、安排或许个人无偿给予的钱银性财物、非钱银性财物。承受捐献收入,依照实践收到捐献财物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成。
因而,企业间无偿划转财物,如没有特别规则,划入方应依照上述规则,承认承受捐献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集团企业内部无偿划转财物,契合相关规则的,可挑选特别性税务处理
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收效履行之前,集团企业内部的股权或财物划转的重组买卖,如需请求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该项重组买卖应当契合《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被收买的股权或财物的份额、股权付出方法、被收买股权制止转让的期限等方面的苛刻条件。
财税[2014]109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收效履行之后,集团企业内部的财物划转能够直接依照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则,划转股权或财物的企业之间契合以下条件的,能够挑选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别性税务处理:
1.股权或财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两边之间存在100%直接操控联系的居民企业,或许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操控的居民企业;
2.股权或财物的划转应当具有合理商业意图,不以削减、革除或许推延交纳税款为主要意图;
3.股权或财物划转后接连12个月内不改动被划转股权或财物本来的实质性运营活动;
4.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未在管帐上承认损益。
划转股权或财物的居民企业之间满意上述条件的,能够挑选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规则的企业所得税特别性税务处理方法:
1.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承认所得;
2.受让方获得被划转股权或财物的计税根底以被划转股权或财物的原账面净值承认;
3.受让方获得的被划转财物,应按其原账面净值核算折旧扣除。
三、国有相关企业间无偿划转财物的税务处理
实践中,国有相关企业间无偿划转财物的景象常有发作,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并无清晰规则,各地各案或许呈现不同的处理。
《关于我国铁道修建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财物评价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中,总局以个案批复的方法清晰,经国务院同意,我国铁道修建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作的财物评价增值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我国铁道修建总公司本钱公积,作为国有本钱。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进行个案批复的,企业间无偿划转国有财物的,《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问答中规则:“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财物怎么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详细清晰前,依照《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则,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财物,但财物的一切权现已发作了搬运,应当视同出售,按公允价值承认视同出售收入,并以此核算财物处置所得或丢失。”因而,国有相关企业无偿划转财物应依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而且留意防备相关税务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