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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检验认证结果和证明该怎么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2:46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则,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有必要依照有关规范,客观公平第出具查验成果或许认证证明。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有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的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即要求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中止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的行为,从头依照有关规范,依照法定的过程和办法进行查验或许认证,客观公平第出具查验成果或许认证证明。
除此之外,行为人还要承当以下法律职责:
1.罚款:既对单位处以罚款,也对有关职责人处以罚款。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罚款的详细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详细情况决议。
2.没收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所取得的违法收入。
3.对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次数较多,形成丢失较大,影响较广等严峻情节的,吊销产品质量查验组织的查验资历、认证资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详细可参阅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出具的查验成果或许证明不实,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形成重大丢失的,吊销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
产品质量认证组织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对不符合认证规范而运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许吊销其运用认证标志资历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规范给顾客形成的丢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当连带职责;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认证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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