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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何结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2:06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含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抵扣或没收等,是对履约保证金的终究处置。两边当事人往往在此会发作较大的争议,是施工单位最心有余悸的事项,是建设单位最想使用的筹码。所以很有必要法令对此进行明确规则,两边当事人也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细化。
(一)返还
按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则:履约保证金经检验合格后,一次无息返还。台湾学者及法院判例以为,系争工程尾款须俟正式检验合格并获得排放许可证后结付,履约保证金经检验合格后返还,乃系以该现实之发作为债款之清偿期。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刻上,结合我国实践,以为:
1、能够约好在工程款结算前按履约进展,分段返还:如于工程完结25%、50%、75%及检验合格时与结算后各返还15%、20%、25%等,该种方法因实践占有的履约保证金的递减而使担保力度削弱,明显对建设单位晦气;
2、约好结算后一次性返还。因在施工实践中,还存在工程款的结算环节,建设单位有否多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对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认可等未决事项,因而,检验合格后悉数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还不老练,应推延至工程款结算时比较合理;
3、返还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彻底归于当事人的毅力自治规模,从合同之约好。
(二)抵扣或没收
抵扣是部分而没收是针对悉数履约保证金。为防止当事人对抵扣或没收发作争议,对抵扣或没收的景象的约好或法令规则非常重要,而不能单纯依现有法令对违约责任的抽象规则上。
对抵扣或没收景象的约好其准则应为:合同或法令没有明文约好或规则不允许抵扣或没收的,不得抵扣或没收,应予以及时返还;其抵扣或没收的景象有必要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背合同约好,形成建设单位丢失,应承当违约责任等规模。
详细咱们能够参阅台湾政府收购法规则:机关得于投标文件中规则,厂商所交纳之履约保证金(含孳息),得部分或悉数不发还之景象:
1、有政府收购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至第5款景象之一,依同条第二项前段得追偿丢失者,与追偿金额持平之保证金;
2、违背政府收购法第65条规则转包者,悉数保证金;
3、私行减省工料,其减省工料及所形成丢失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缺乏者,与该缺乏金额持平之保证金我;
4、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部分停止或免除契约者,依该部分所占契约金额比率核算之保证金;悉数停止或免除契约者,悉数保证金;
5、查验或检验不合格,且未于告诉期限内依规则处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形成丢失、额定费用或惩罚性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缺乏者,与该缺乏金额持平之保证金。
6、未依契约规则期限或机关赞同之延伸期限实行契约之一部或悉数,其逾期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缺乏者,与该缺乏金额持平之保证金;
7、须返还已支领之契约价金而未返还都,与未返还金额持平之保证金;
8、未依契约规则延伸保证金之有用者,其应延伸之保证金;
9、其他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使机关遭受危害,其应由厂商补偿百未补偿者,与应补偿价金额持平之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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