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答十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20:17
问:A自小失怙,五岁时母亲再婚,A随母亲一同与继父共同日子,由母亲与继父一同将之抚育长大。但是,因为在日子上的许多问题,A与母亲及继父的爱情一同不太和谐。作业后,A遂由家中搬出另行寓居,除逢年过节外,平常与爸爸妈妈也罕见交游。两年后,A成婚生子。因A先天体质较差,生育后又未能留意保养,A一向体弱多病,无法正常作业,只能靠低保金保持,其老公的收入为每月2000元左右。本年4月,母亲与继父将A告上法庭,要求A对其承当奉养责任,每月给付 奉养费1000元。A母亲与继父现已退休,每人每月退休金为3000元。A向律师咨询是否要给付奉养费?
律师回答:本案触及的是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
依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负有奉养责任并不等同于有必要付出奉养费。首要,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内容广泛包含日子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协助。其次,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应是无条件 的,即便子女无才能实行,也不能扫除责任自身的存在;而爸爸妈妈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则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 ,包含1)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日子的;2)子女须具有担负才能;3)爸爸妈妈须是无劳动才能或日子困难的。所以并不是一切的爸爸妈妈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向子女提出给付 奉养费的恳求,也不是一切子女都负有给付奉养费的责任。
本案中,A的母亲及继父不属于无劳动才能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而A又显着不具有经济上的担负才能,所以,A的母亲与继父无权要求A给付奉养费。
法律规则:《婚姻法》第21条 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
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才能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
律师回答:本案触及的是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
依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负有奉养责任并不等同于有必要付出奉养费。首要,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内容广泛包含日子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协助。其次,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应是无条件 的,即便子女无才能实行,也不能扫除责任自身的存在;而爸爸妈妈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则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 ,包含1)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日子的;2)子女须具有担负才能;3)爸爸妈妈须是无劳动才能或日子困难的。所以并不是一切的爸爸妈妈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向子女提出给付 奉养费的恳求,也不是一切子女都负有给付奉养费的责任。
本案中,A的母亲及继父不属于无劳动才能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而A又显着不具有经济上的担负才能,所以,A的母亲与继父无权要求A给付奉养费。
法律规则:《婚姻法》第21条 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
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才能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