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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单位清算组的证明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5:57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法人企业呈现破产的景象时,债务人或许债务人能够向法院请求企业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的会指定管理人对企业进行清算,那么破产单位清算组的证明有用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破产单位清算组的证明有没有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企业破产请求受理后,债务人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务,而管理人出具的债务证明是有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应当确认债务人申报债务的期限。债务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请求布告之日起核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越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务,在破产请求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务自破产请求受理时起中止计息。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务申报材料后,应当挂号造册,对申报的债务进行检查,并编制债务表。
债务表和债务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好坏关系人查阅。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破产单位清算组的证明有没有用”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企业破产请求受理后,债务人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务,而管理人出具的债务证明是有用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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