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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给举报奖励是否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22:34
法令、法规将公民告发予以奖赏作为执行税收征收办理的保障制度之一,一起亦赋予税务行政办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则给予告发奖赏的法定办理责任。告发人有向税务机关建议物质奖赏的权力,税务机关则负有向告发人进行奖赏的责任,其按照含有奖赏条款的法令、法规作出的奖赏行为具有行政法律的特征,给付告发奖赏是依据行政办理法令关系而施行的行政行为。假如税务机关没有对契合法定奖赏条件的相对人给予奖赏,则归于渎职行为,构成对告发人法定权力的损害,契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告发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实行奖赏责任。
依据《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十三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担任查办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则给予奖赏。
《税收征收办理法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则,税务机关依据检举人的奉献巨细给予相应的奖赏,奖赏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分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赏资金详细运用方法以及奖赏规范,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拟定。
《税务违法案子告发奖赏方法》第四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树立税务违法案子告发奖赏基金(以下简称告发奖赏基金),专款翻滚运用。
告发奖赏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许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察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则的份额计提;缺乏的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则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许同级财政机关请求专项追加拨付。
告发奖赏基金由稽察局办理;稽察局未设财政组织的,托付税务局担任开支的财政组织代管;经费拨付组织、督查组织担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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