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真题:案例分析(2012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1:09
司考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事例剖析(2012年)。真题温习是司考冲刺阶段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其考点的把握也是一个重要方针,因而,听讼网小编在这儿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共享给我们,以协助各位考生对真题的考点铭记于心,在司法考试时愈加称心如意。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议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规模。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取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后,乙公司请求在此地块上开工建造。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粘贴布告,要求在该土地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期限自行整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备,不然强制整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布第2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后,以为此证触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请求复议要求吊销该土地运用权证。省政府保持后,某村向法院申述。法院告诉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强制撤除了征地规模内的附着物设备。某村为搜集依据材料,向市国土局请求揭露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限规模等相关材料,市国土局以触及商业秘密为由回绝供给。
问题:
1.市政府共施行了多少个详细行政行为?哪些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2.怎么确认本案的被告、级别统辖、申述期限?请别离阐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建议?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怎么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行为显着缺少事实依据,应怎么处理?
5.市政府强制撤除征地规模内的附着物设备应当遵从的首要法定程序和履行准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回绝揭露相关材料的决议不服,向法院申述,法院应选用何种方法审理?如法院经审理以为市国土局应当揭露相关材料,应怎么判定?
【参考答案】
1.4个,详细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布告要求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备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2.被告为市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则,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保持了市政府的决议,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关于行政案子统辖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条规则,应由中级法院统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议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申述。由于本案是通过复议申述的,应适用复议后申述期限。一起,《土地管理法》等法令未对此种景象下的申述期限作出特别规则,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则的一般申述期限。
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建议。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子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行为不归于本案的审理裁判目标,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依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7条规则,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则,市政府采纳强制履行办法应当遵从事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说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定见,书面决议强制履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到履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行强制履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纳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等程序和履行准则。
6.法院应当视状况采纳恰当的审理方法,以防止走漏触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吊销或部分吊销不予揭露决议,并判定市国土局在必定期限揭露。需要市国土局查询、裁量的,判定其在必定的期限内从头答复。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议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规模。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取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后,乙公司请求在此地块上开工建造。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粘贴布告,要求在该土地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期限自行整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备,不然强制整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布第2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后,以为此证触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请求复议要求吊销该土地运用权证。省政府保持后,某村向法院申述。法院告诉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强制撤除了征地规模内的附着物设备。某村为搜集依据材料,向市国土局请求揭露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限规模等相关材料,市国土局以触及商业秘密为由回绝供给。
问题:
1.市政府共施行了多少个详细行政行为?哪些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2.怎么确认本案的被告、级别统辖、申述期限?请别离阐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建议?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怎么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行为显着缺少事实依据,应怎么处理?
5.市政府强制撤除征地规模内的附着物设备应当遵从的首要法定程序和履行准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回绝揭露相关材料的决议不服,向法院申述,法院应选用何种方法审理?如法院经审理以为市国土局应当揭露相关材料,应怎么判定?
【参考答案】
1.4个,详细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布告要求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备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2.被告为市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则,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保持了市政府的决议,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关于行政案子统辖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条规则,应由中级法院统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议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申述。由于本案是通过复议申述的,应适用复议后申述期限。一起,《土地管理法》等法令未对此种景象下的申述期限作出特别规则,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则的一般申述期限。
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建议。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子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行为不归于本案的审理裁判目标,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依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7条规则,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则,市政府采纳强制履行办法应当遵从事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说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定见,书面决议强制履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到履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行强制履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纳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等程序和履行准则。
6.法院应当视状况采纳恰当的审理方法,以防止走漏触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吊销或部分吊销不予揭露决议,并判定市国土局在必定期限揭露。需要市国土局查询、裁量的,判定其在必定的期限内从头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