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7:11债的抵消是指两人互负债款而其给付品种相同,以己债款与他方的债款,按对等数额使其彼此消除的意思表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消,但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在外。”据此,只需两边给付品种等相同,那么能够建议抵消。
至于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是否能够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则。但依现行法令及法理,咱们试作如下讨论:我国诉讼时效的通说理论以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在债法中,即为债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则,民事权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权力人即损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但权力人并未彻底损失其实体权力,仅仅这种实体权力变成了天然债款罢了。依据债的理论,债款自身应当包括请求权、受领权、抵消权。关于受领权,我国司法实践都是遍及认可的。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则:“对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护。”这一观念,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解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也作了清晰的规则:“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越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撑。”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说阐明,债款自身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除,实体权力中的受领权依然存在。司法解说尽管没有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是否能够行使抵消权作出清晰的规则,但抵消权作为债款的另一权能,天然应当与受领权相同,并不因时效而消失。往大了说,这也和民法的基本准则即诚信准则相符。已然法令没有明文规则这种情况下不答应抵消,尽管天然债款不受法令强制力的支撑,但相同也应当予以维护。
别的,抵消权是一种构成权,发生于两边当事人的债款债款可抵消之时,从法令上讲,抵消作为单独法令行为,无需对方当事人的赞同。一方建议的抵消债款是一种“对立债款”,因当事人在两边债款具有抵消要件时往往以为可随时抵消,所以常常怠于为抵消的意思表明。答应抵消,表现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性和稳当性。由于,从一般人来看,两边互负债款时进行抵消是极为一般的道理,在自己的债款大于债款时,不自动建议自己的债款或提起诉讼,这种不作为行为不具有法令上的责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