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0:00
拒不付出劳动酬劳罪,是指以搬运产业、逃匿等办法躲避付出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或许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出仍不付出的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经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维护意图,加大对一些严峻危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办力度,将部分拒不付出劳动酬劳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规划。鉴于传统观念以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付出劳动酬劳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付出劳动酬劳行为入罪,怎么合理界定拒不付出劳动酬劳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果,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本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划的一次刑法修正。拒不付出劳动者酬劳等严峻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维护。为一致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歹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认为“拒不付出劳动酬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