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0:49
发布部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发布文号:津国土房法[2007]26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房子土地查封帮忙履行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房子土地查封帮忙履行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遵循《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标准土地查封帮忙履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履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分帮忙履行若干问题的告诉》(法发[200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子查封帮忙履行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处理帮忙履行手续时,应当恪守以下规则:(一)查验履行人员工作证、履行公务证及单位介绍信;(二)查验帮忙履行告诉书内容:送达机关称号是否精确,履行内容是否清楚、明晰(包含被履行房地产的权利人称号、权属证书编号、地籍号、房地坐落、四至规模、查封期限等),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是否留有履行人员的联系方式(名字、电话、通信地址),笔迹是否明晰等;(三)查验收效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四)按收件的时刻次序做好挂号并及时转承办部分处理;(五)将帮忙履行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天津市房地产权属挂号网络系统,并由专人担任帮忙履行文书的保管。(六)帮忙履行手续处理结束后,经办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经检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帮忙履行手续:(一)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履行人员送达帮忙履行文书的;(二)帮忙履行文书资料不完全的;(三)查封超期后又要求处理续封手续的;(四)要求查封的房地产未处理权属挂号的,且不归于预查封规模的。 第五条 帮忙人民法院履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子查封时,不对收效法律文书和帮忙履行告诉书进行实体检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检查主张并书面奉告,但不中止处理帮忙履行事项:(一)同一履行标的被重复履行的;(二)被履行的土地方位难以确认的;(三)被履行的土地或房子未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的;(四)被履行的房地产权属过错的其他景象。 第六条 被履行人已悉数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没有处理土地使用权挂号的,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第七条 部分查封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分的有关业务人员应当帮忙人民法院履行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部分查封的界址,明晰地籍号并附草图。无法确认界址的,应当奉告人民法院改变查封帮忙履行告诉书内容。 第八条 部分解封的程序参照本规则第 六条履行。 第九条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处理续封手续的,查封主动免除。 第十条 破产企业的土地被查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 三十六条的规则,根据《帮忙履行告诉书》要求的事项予以解封。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