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可以申请撤销父亲结婚登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9:22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监督和限制行政权在法定范围内运转,是我国行政法治要义地点。而使这些真实落到实处一个重要的准则规划便是行政审判准则。有权力,就必须有救助。没有救助,任何权力的宣告都无异于形同虚设。而行政审判程序的发动又与行政诉讼原告资历有着密切关系。行政审判的大门只能向那些契合行政诉讼法规则条件的人打开,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敲开这扇正义之门。在近现代以来的历史长河里,不论在哪个国度,这扇正义之门的敞开程度直接反映整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土壤和气候,是整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晴雨表。一起也是整个国家人权保证的动因和助推器。如果说行政诉讼准则开展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晴雨表,那么行政诉讼原告资历准则的变迁则是这种前进的最直接反映。这就意味着有很多行政案子的当事人,不会由于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历问题而被排挤在法院大门之外,但一起也意味着并非任何类型的行政胶葛都能扣开这扇正义之门。究其来源,无非是行政诉讼原告资历。
二、案情介绍
加拿大籍华人田××对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其父亲与郑××处理成婚挂号行为不服,并要求行政补偿,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诉称,其父亲患有法定的禁婚疾病,不契合法定。被告某区民政局为其父亲与郑某某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免收了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程序严峻违法。一起,被告的成婚挂号行为给原告形成经济损失。为此,向法院申述,要求依法承认被告某区民政局颁布成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吊销成婚挂号,并承当违法行政责任,期限康复产业,并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在案子审理中,某区民政局辩称,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历。被告作为婚姻挂号处理部门,在对挂号人的婚姻状况等有关证明进行核实后,以为挂号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系自愿成婚,故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别的,根据的规则,原告不得干与其父的婚姻,原告没有要求吊销该婚姻挂号的权力。
三、审理成果
某区法院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该行为不服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田××所诉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为其父与郑××处理成婚挂号行为,该行为系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与成婚挂号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田××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原告田××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田××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