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举证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8:55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请求的,还需提交托付人签署的有用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被承继人和已逝世的承继人的逝世证明,应当一起具有两项证明文件:(1)被承继人逝世时地点的医院出具的医学逝世证明书;(2)公安部门出具的刊出户籍的证明。实践中遇到有的当事人请求处理公证时,只提交一份公安部门的刊出户籍的证明,供给不出医学逝世凭据,这时公证员便能够以依据供给不充分为由要求当事人弥补,因为刊出户籍的时刻往往并不是公证书所要承认的医学逝世时刻。3、被承继人所留传的产业证明,例如房子所有权证、股票、银行存单等。
4、合法承继人的状况证明。该证明资料应当由当事人地点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许当事人住所地的底层人民政府出具。5、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组织宣布抛弃声明,或许由代理人提交经公证的抛弃承继权声明书。6、某一承继人因为特殊状况不能到公证组织提出公证请求的,能够托付其他承继人处理,但需供给经公证的托付书。
4、合法承继人的状况证明。该证明资料应当由当事人地点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许当事人住所地的底层人民政府出具。5、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组织宣布抛弃声明,或许由代理人提交经公证的抛弃承继权声明书。6、某一承继人因为特殊状况不能到公证组织提出公证请求的,能够托付其他承继人处理,但需供给经公证的托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