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3:07关于处理联营合同胶葛案子的施行定见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工作单位之间,在相等自愿基础上,为寻求必定经济意图而实施联合运营的一种法令方式。
一、联营合同胶葛案子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案子的受理。
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实施、改变、免除所发作的经济胶葛,如联营出资、盈利分配、违约职责、债款承当、财物清退等胶葛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凡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申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组织设置、人员组成等办理方面的问题发作胶葛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案子的统辖。
1、联营合同胶葛案子的地域统辖,因不同的联营方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胶葛案子,由法人型联营体的首要办事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胶葛案子,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挂号地人民法院统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胶葛案子,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由联营体首要办事组织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挂号地人民法院统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现已办理了刊出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挂号而未办理注册挂号,或许联营期限届满现已崩溃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联营合同胶葛案子实体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确定。
1、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施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企业法人和工作法人。
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许工作法人联营的,也能够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2、企业法人、工作法人的分支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定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承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从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工作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保底条款无效的问题。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出资,并参加一起运营,共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当联营的亏本职责,在联营体亏本时,仍要回收其出资和收取固定赢利的条款。保底条款应当承认无效。联营企业发作亏本的,联营—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赢利,应当加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本,如无亏本,或补偿后仍有剩下的,剩下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利,由两边从头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出资份额从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