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因悔婚导致的彩礼纠纷要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7:52
一方在收取彩礼后无故悔婚约,由此引发的产业纠纷,收取彩礼的当事人依法应当酌情返还。
2009年12月6日,威信县人民法院麟凤法庭审结了一同婚约产业纠纷案件,由被告宗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1400.00元。
原告杨某与被告宗某系同村人,2008年11月两边经人介绍建立爱情联系,杨某依照乡村风俗分四次给宗某送去彩礼价值3350.00元,两边构成现实的订亲联系。2009年5月在原告到被告家提出筹办成婚事宜时,被告却提出昂扬的条件,意在悔约。无法的原告诉至威信县法院麟凤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350.00元。
法庭审理后以为,我国法令对订亲既不支撑也不对立,但关于因订亲付出彩礼发生的产业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处理,即:“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
(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本案属给付彩礼后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状况,为此原告的恳求有法令依据,但因两边同居日子过一段时间,故对原告要求返还3350.00元彩礼的恳求,依据公平合理的准则,遂作出以上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