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能否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4:41城市建成区内,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被征收,城中村乡民已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但还剩下少数的居民自用的宅基地,这些团体土地是否能够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城市建成区内,即便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被征收,且乡民已成建制转为居民,关于剩下的少数居民自用的宅基地,假如不依法实行征收手续,则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即依然归于团体所有。
2004年之前,能够通过"村改居"等方法将农人团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004年之前,不少地方通过将农人转为城镇居民即"村改居"的方法将本来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中最典型的比如便是深圳。
深圳从1993年开端通过村改居的方法将团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2004年深圳将全市户籍人口悉数改为城市居民,悉数的团体所有土地也都转为国 有,使其成为我国首个无乡村无农人无团体土地的城市。
尽管《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则:"城市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可是现在仅有只要深圳的土地悉数归于国家所有,其他城市的建成区内都还或多或少的存在团体土地。
深圳等地之所以能够通过"村改居"的方法将团体土地变为国有,是因为有下列相关规则作为根据:
一 是《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条规则:"下列土地属 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 于团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悉数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归于其成员团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安排移民、自 然灾祸等原因,农人成建制地团体搬迁后不再运用的原归于搬迁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
二 是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 规则》(〔1995〕疆土〔籍〕字第26号)第十四条规则: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人团体建制被吊销或其人口悉数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 国家所有。持续运用原有土地的原农人团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运用权"。
2004年之后,国家清晰制止通过"村改居"等方法将农人团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因为通过"村改居"等方法将农人团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规避了国家的征地批阅手续,规避了国家严厉土地管理的方针法律规则,因而,2004年国家 出台方针制止通过"村改居"等方法将农人团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如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清晰规则:"制止私行通过村 改居等方法将农人团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村改居"之后剩下的少数土地依然归于团体土地,只要依法通过征收才干变为国家所有土地。
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疆土资源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条第(五)项的解说定见》(王法函〔2005〕 36号)清晰规则:
"该项规则,是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现已悉数转为城镇居民,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剩下的少数团体土地能够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因而,在城市建成区,即便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被征收,且乡民已成建制转为居民,剩下少数的居民自用的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依然归于团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