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0:58
在实际生活中,书面遗言是广泛存在的,但并不是一切的遗言都能被法令认可,具有法令效能的。那遗言有用有必要满意什么条件呢?听讼网小编在下文详细介绍有用遗言要满意的条件,欢迎参阅阅览!
遗言有用有必要满意什么条件
(一)遗言人有必要要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点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彻底行为能力的,因而他们也能够立遗言。
(二)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有必要是其实在意思表明。
意思表明不实在详细体现在如下几种状况中:
1、钳制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2、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3、被非遗言人编造的遗言;
4、被篡改的遗言;
5、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则:“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十七条 【遗言的方式】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十八条【遗言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承继人、受遗赠人;
(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关于遗言承继部分
35.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
36.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三)遗言人对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有处置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老公立遗言不经妻子赞同便处置了悉数夫妻产业,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九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 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吊销。”
(四)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言主要有三个状况:
1、遗言取消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
2、遗言没有为胎儿保存必要的承继比例。
3、遗言内容违背其他法令。
(五)遗言的方式有必要合法。
即可选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号方式。
遗言有用有必要满意什么条件
(一)遗言人有必要要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点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彻底行为能力的,因而他们也能够立遗言。
(二)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有必要是其实在意思表明。
意思表明不实在详细体现在如下几种状况中:
1、钳制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2、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3、被非遗言人编造的遗言;
4、被篡改的遗言;
5、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则:“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十七条 【遗言的方式】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十八条【遗言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承继人、受遗赠人;
(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关于遗言承继部分
35.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
36.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三)遗言人对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有处置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老公立遗言不经妻子赞同便处置了悉数夫妻产业,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九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 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吊销。”
(四)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言主要有三个状况:
1、遗言取消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
2、遗言没有为胎儿保存必要的承继比例。
3、遗言内容违背其他法令。
(五)遗言的方式有必要合法。
即可选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