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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居民宅基地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3:38

法令对乡村居民宅基地有哪些规则?
乡村宅基地,指乡村居民住所建造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3、上述情况以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宅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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