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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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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职责
(1)发包人的合同职责。包含:供给根底材料的职责;供给约好的工作条件的职责;发包人负有不改变方案的职责;检验和接纳建造工程的职责;不得运用未经检验建造工程的职责;按约好付出价款的职责。承包人的首要职责包含:承受发包人查看和告诉发包人查看的职责;对勘测、规划质量及期限的担保职责;对工程质量负担保职责;承当产品职责。
(2)承包人的合同职责
承包人的忍受职责:工程的进展、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职责承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查看,承包人应予以支撑和帮忙。假如发包人的查看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方有权在说明理由的根底上予以回绝。发包人查看的内容首要包含两项:一是对工程进展进行查看。二是对工程质量的查看权。
承包人的告诉职责:在一个全体的建造工程中,有许多中心工程,合同法在衡平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根底上,确认了承包人的告诉职责,即在荫蔽工程荫蔽前,承包方应及时告诉发包人进行查看,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契合合同约好和法令法规规则的要求。怠于告诉或未及时告诉形成的丢失,是由承包人承当。
关于发包人没有及时查看的状况,合同法规则,即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荫蔽工程进行查看,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查看后将工程荫蔽。一起,法令赋予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享有恳求补偿罢工、窝工丢失的权力来对承包人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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