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收养公证具体怎么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5:35一、请求收养公证
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身请求收养公证。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能够托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言、遗赠抚育协议、赠与、招领亲子、收养、免除收养、托付、声明、生计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公证事项在外。
请求收养公证收养人需求提交以下资料:
(1)自己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请求书(内容包含:收养意图、有无子女、有无抚育才能、自己经济情况,以及不优待、遗弃被收养人的确保等);
(3)情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求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求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求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求提交爱人逝世证明书);
(4)工作和经济情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城镇人民政府或大街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缔结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联系证明。
二、公证受理
请求受理应契合以下条件:
1、归于本公证处统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统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区域的收养公证的统辖,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认。
2、请求当事人对收养联系无异议。
三:公证检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问询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大街和大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供给的各种证件是否实在、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契合条件、建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情况等。
四:出具公证书
经检查后,凡契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处理收养公证,制造公证书,证明收养建立。不契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处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阐明不予处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述,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