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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9:27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0-02-01收效日期:2000-02-01发布部分: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广州市当地税务局:省委办公厅转来我局《影视广告业的避税问题及其反避税主张》(信息专报第155期,见附件)中反映影视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办理存在问题,经了解是你局稽察分局在1999年3月份对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影业公司”)进行交税查看,发现“影业公司”在制造电视剧,对外吸引广告客户,向广告客户预收广告费作为电视剧的制造费用。电视剧摄制后,将广告客户供给的广告片编录于电视剧播映带中,交给已签定合约的电视台播映。两边在签约时商定,“影业公司”以供给电视剧的播映权交流电视台为其客户播映广告。对“影业公司”收取广告费并在电视台播映广告的行为,以及供给电视剧播映权的行为,稽察分局以为应征收营业税。对此,省局定见如下,请照履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榜首、二、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告诉规则,“影业公司”向客户收到广告费并在电视台播映广告的行为,应按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以收取广告费的全额及价外费用减去支交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为“影业公司”与电视台没有以钱银结算广告发布费,因而,广告发布费可按同类广告收费来承认。电视台以供给广告播出时段给“影业公司”为其客户播映广告来交流电视剧播映权的行为,应按“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因为两边没有以钱银结算广告发布费,其计税营业额可按同类广告收费规范来承认。二、“影业公司”以供给电视剧集复制给电视台播映的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至转让作品权”的行为,不该征收营业税。三、请广州市当地税务局告诉交税人按章交税,并研讨拟定阻塞缝隙的妥善、合理的征收办理办法。附件:影视广告业的避税问题及其反避税主张附件:影视广告业的避税问题及其反避税主张广州地税部分在对某影片制造公司进行税务稽察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将自己摄制的电视剧的电视播映权交给电视台,电视台并不向影视制造公司付出电视剧的版权费,而是同意在播映电视剧的一起无偿播出影视制造公司指定的广告片。该广告片由影视制造公司编录在电视剧播映带中,电视台自己所承包的广告则必须在片头之前或片尾播出。经了解,这种行为在全国的影视制造职业中普遍存在,但在全国范围内,税务部分未对此施行税收征管。咱们以为,某影视制造公司和电视台之间的广告商业行为实质上是物物交流,是电视剧的作品播映权和广告时段之间的物物交流。这儿包含了两重买卖:榜首条,影视制造公司将电视剧的播映权转让给电视台,获得广告时段;第二条,电视台将广告时段转让给影视制造公司,获得电视剧播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相关法规:第四条,对“有偿供给应税劳务”的解说,“有偿”包含获得钱银、货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所以,这两种交易行为均为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对电视台按“服务业至广告业”征营业税,对影视制造公司按“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作品权”征营业税。至于计税收入额的承认,咱们以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榜首款的规则,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价格显着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因而,咱们主张对影视制造公司的电视剧播映权的计税价格能够按如下公式核算:计税价格=制造本钱×(1+本钱利润率)÷(1一5%)对电视台的应税广告收入额则能够参阅电视台平等时段、平等长度的广告的均匀收费予以承认。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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