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的注意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8:57(一)严厉控制简易程序适用的规模
《定见》的下发是在近年来实施抗辩式庭审方法变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准则具有重要意义。严厉控制简易程序的使用规模,避免恣意扩展。刑诉法第174规则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仅仅准则规则,但并非均要适用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对有争议或掌握禁绝的案子,应适用一般程序审理,不然,乱用简易程序,则会危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案子的质量。
对以下案子不宜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辩解人作无罪辩解的;(2)对首要依据有疑问的,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4)比较复杂的一起犯罪案子;(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景象。
(二)严厉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则
严厉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则,避免随意减少必要的诉讼程序。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力,检查判别依据,作好审判笔录等。
(三)改变审理程序的适用
刑诉法第179条和《定见》第十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间断审理,然后再依照一般程序从头审理。这种景象一般包含以下几种:(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予以否定;(4)现实不清或依据不足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景象。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依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五日内依照一般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法定要求,向移交有关资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暂时拉二个人组庭,未从头开庭就评议乃至作出判定。
(四)关于简易程序规则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正确理解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联系。这两种程序都是第一审程序。但审理公诉案子和自诉案子的一般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根本、最体系、最完好的程序;简易程序则是一般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尽管也是一种独立的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只对简易程序作了特别规则,性质上归于特别程序。④这些特别规则并不是简易程序的全部内容。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的时分,除法令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则外,其他程序仍应按一般程输处理。例如,开庭审理时,应当由独任审判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告案由,宣告审判员、书记员名字(假如公诉人出庭、被告人托付辩解人、自诉人托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宣告公诉人和上述诉讼参与人的名字),告知逃避、辩解等诉讼权力;听取被告人进行陈说和辩解,核对现实、揭露宣判等等。因而,不能把这两种程序截然分隔。适用简易程序,并不等于作业能够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也应当坚持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准则,严厉依法办案,把好案子的现实关,法令方针关,以确保案子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