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2:59
【合同责任】合同附随责任与给付责任的差异
给付责任分为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所谓主给付责任是指债之联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议债之联系类型的根本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给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责任,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责任,均属主给付责任。从给付责任,是不具有独立的含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责任责任的功用,其存在意图,不在于决议合同的类型,而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取得最大的满意的责任。
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的差异有三:(1)、主给付责任自始确认,并决议合同类型。附随责任则是跟着合同联系的开展而不断构成的。它在任何合同联系中均可发作,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约束。(2)主给付责任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附随责任原则上不归于对待给付,不能发作一起实行抗辩权。(3)不实行给付责任,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实行附随责任,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危害,依不完全实行的规则恳求危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责任,终究归于给付责任仍是附随责任尚有争辩。
附随责任与从给付责任存在争辩,德国通说以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恳求实行为判别规范加以差异。能够独立以诉恳求的责任为从给付责任。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责任。不得独立以诉恳求的责任而附随责任,有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责任。如 ,甲卖车给乙 ,甲交给车辆并处理 过户手续为主给付责任 ,提交必要文件(如 行驶证、稳妥书等)为从给付责任 ,告之该车 的特别危险性为附随责任。但有时判别某 责任为从给付责任或附随责任并不简单 , 如 ,出卖人对物品的使用说明是从给付责任 仍是附随责任 ,货品需方受领货品是从给付责任仍是附随责任就存在争辩。一般以为 前例责任人所负责任为附随责任 ,后例为从给付责任 。
给付责任分为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所谓主给付责任是指债之联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议债之联系类型的根本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给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责任,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责任,均属主给付责任。从给付责任,是不具有独立的含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责任责任的功用,其存在意图,不在于决议合同的类型,而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取得最大的满意的责任。
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的差异有三:(1)、主给付责任自始确认,并决议合同类型。附随责任则是跟着合同联系的开展而不断构成的。它在任何合同联系中均可发作,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约束。(2)主给付责任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附随责任原则上不归于对待给付,不能发作一起实行抗辩权。(3)不实行给付责任,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实行附随责任,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危害,依不完全实行的规则恳求危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责任,终究归于给付责任仍是附随责任尚有争辩。
附随责任与从给付责任存在争辩,德国通说以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恳求实行为判别规范加以差异。能够独立以诉恳求的责任为从给付责任。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责任。不得独立以诉恳求的责任而附随责任,有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责任。如 ,甲卖车给乙 ,甲交给车辆并处理 过户手续为主给付责任 ,提交必要文件(如 行驶证、稳妥书等)为从给付责任 ,告之该车 的特别危险性为附随责任。但有时判别某 责任为从给付责任或附随责任并不简单 , 如 ,出卖人对物品的使用说明是从给付责任 仍是附随责任 ,货品需方受领货品是从给付责任仍是附随责任就存在争辩。一般以为 前例责任人所负责任为附随责任 ,后例为从给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