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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具备条件但尚未验收是否可以先交付使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2:58
增强施工企业管理者的法令意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承发包两边应建立在相等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准则拟定合同条款,这不但有利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的实行状况,更是工程质量的终究确保。
法令咨询:
工程具有条件但没有检验能否先交付使用?
律师答复:
当工程具有检验条件时,应及时安排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该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因故不能如期开工或许间断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同意机关陈述状况。因故不能如期开工超越六个月的,应当从头处理开工陈述的同意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国家规则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修建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修建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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