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6:23
假如想要合同得到最强的法律效力的,是能够向公证处请求公证的。公证处是需求予以检查的,假如请求资料合法的,是需求予以公证的。假如不合法的,是不予公证的。那么,不予处理公证和停止公证的景象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予处理公证和停止公证的景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现实和文书,公证处应回绝公证。公证法第31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不予处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署理请求处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请求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请求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价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拟、隐瞒现实,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
(6)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分或许回绝弥补证明资料的;
(7)请求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请求公证的事项违反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回绝依照规矩付出公证费的。不予处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安排负责人同意。不予处理公证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署理人。一起,公证安排应当依据不予处理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部分或许悉数收取的公证费。
公证安排在处理公证的过程中,因遇到某种特别景象,致使持续处理公证已不必要或许不应当持续处理公证,能够停止公证。依据《公证程序规矩》第50条的规矩,公证事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应当停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请求的;
(3)因请求公证的自然人逝世、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不能持续处理公证或许持续处理公证已无含义的;
(4)当事人阻遏、阻碍公证安排及承办公证员按规矩的程序、期限处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停止的景象。停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安排负责人批阅。停止公证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署理人。并且,公证安排应当依据停止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假如你有其他疑问,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不予处理公证和停止公证的景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现实和文书,公证处应回绝公证。公证法第31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不予处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署理请求处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请求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请求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价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拟、隐瞒现实,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
(6)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分或许回绝弥补证明资料的;
(7)请求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请求公证的事项违反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回绝依照规矩付出公证费的。不予处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安排负责人同意。不予处理公证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署理人。一起,公证安排应当依据不予处理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部分或许悉数收取的公证费。
公证安排在处理公证的过程中,因遇到某种特别景象,致使持续处理公证已不必要或许不应当持续处理公证,能够停止公证。依据《公证程序规矩》第50条的规矩,公证事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应当停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请求的;
(3)因请求公证的自然人逝世、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不能持续处理公证或许持续处理公证已无含义的;
(4)当事人阻遏、阻碍公证安排及承办公证员按规矩的程序、期限处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停止的景象。停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安排负责人批阅。停止公证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署理人。并且,公证安排应当依据停止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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