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5:37【标题】我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胶葛案
【总期号】32
【类型】典型事例
【子类别】经济
【正文】
我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
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胶葛案
原告:我国银行珠江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登堂,行长。
被告: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美煊,董事长。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榕森,主任。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区准明,董事长。
原告我国银行珠江分行(简称珠江银行)为与被告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传统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区外经委)、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公司)担保合同胶葛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珠江银行诉称:被告传统公司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简称汇丰银行)假贷港币7917万元。该告贷由原告作为确保人。还款期届满后,传统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对此,原告以确保人身份代其悉数清偿。现恳求法院判令传统公司还款给原告,或许以其与被告江南公司一起典当给原告的产业清偿债款,并判令被告区外经委对传统公司欠原告的债款承当再担保人的责任。
被告传统公司辩称:原告珠江银行与汇丰银行曾就被告告贷一事签定过确保协议。该协议约好,如发作胶葛,适用英国法令,由英国法院统辖。因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统辖权,应当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珠江银行对本公司的申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恳求驳回其申述。
被告区外经委辩称:原告珠江银行申述的现实,与本委没有直接的法令联系,不应当把本委列为被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传统公司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检查后,以为:珠江银行依据与传统公司缔结的“实行担保责任协议”,在传统公司无法依约向汇丰银行偿付告贷时,依约代传统公司向汇丰银行偿付了告贷。嗣后,传统公司未在约好的期限内向珠江银行清付代偿金钱,珠江银行有权要求传统公司实行还款的责任,从而在珠江银行和传统公司之间发生了新的债权债款联系。这与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借款向汇丰银行供给确保是两个独立的法令联系。且珠江银行与传统公司关于实行担保责任协议,是在我国广州签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则,本院对协议实行发生的胶葛有统辖权。传统公司以为珠江银行与汇丰银行两边洽谈确认了统辖,称本院对本案无统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珠江银行在诉状中要求江南公司在传统公司不依约清付代偿金钱时,实行两边所签定的“房子典当协议”。因而,江南公司应为本案被告。区外经委曾向珠江银行出具过再担保函,在其未完全向原告实行担保责任时,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传统公司的关于统辖权的贰言。传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决驳回传统公司的上诉,保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辖权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