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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7:17
【量刑常识】量刑主张权的理论依据
量刑主张作为量刑恳求权的表现方式,而量刑恳求权(又叫做“求刑权”)与赏罚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因此,探析量刑主张权的理论依据必定要从赏罚权下手。
赏罚权作为国家权能之一,是指国家对违法施行赏罚赏罚的权力。马克昌教授以为:“赏罚权是国家根据统治权依法对施行违法行为的人施行赏罚赏罚的权力。” 陈兴良教授以为:“赏罚权是根据独立主权对违法人施行刑事制裁的权力。” 可见,赏罚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2、它是赏罚权,是最严峻的强制权;
3、针对对象是被依法确定为有罪的人。
赏罚权包含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它们是一个有机全体,一起构成赏罚权的完全系统。制刑权包含拟定刑种权、修正刑种权、废止刑种权;量刑权包含判处赏罚的决定权、赏罚革除决定权、缓刑适用权;行刑权包含对罪犯在监狱内履行和监狱外履行的决定权、对服刑罪犯的弛刑和假释的决定权。至于求刑权,陈兴良教授以为:“赏罚创制之后还要适用于必定的人。这就发生了由谁经过何种方法恳求对违法人适用赏罚的问题。这种恳求对违法人予以处分的权力,就是求刑权.因此,量刑主张作为求刑权的详细完成方式,是完成国家赏罚从创制、裁量到详细施行的重要环节。
在赏罚权的归属方面,制刑权归于立法机关,量刑权和部分行刑权归于法院。陈兴良教授以为,求刑权在古代社会往往归于被害人,跟着国家权力的扩张,求刑权收归国家,并赋予检察机关行使,表现为公诉的方式,因此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少量情况下,求刑权由个人行使,以自诉的方式呈现,此刻求刑权是个人权力,而不归于国家赏罚权的领域。张明楷教授以为,求刑权原则上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国家也将部分细微违法的求刑权赋予被害人,这好像阐明求刑权不只是国家权能,可是假如法令没有明文规定将求刑权赋予被害人,被害人也无权提出刑事诉讼,在此含义上说,被害人的求刑权实质上也是国家权能.由此,量刑主张权归于国家权力,大多数情况下归归于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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