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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官三下许昌执结旅游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3:11

5月11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实行法官三下许昌,强力执结了一同旅行合同纠纷案。被实行人许昌某旅行社因拒不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职责,还被罚款3500元。
2005年,原告某游乐园诉被告某旅行社旅行合同纠纷一案,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根据原被告两边签定的组团协议,应共同对游客在玩耍过程中遭到的人身危害承当补偿职责,原告承当60%,被告承当40%。因原告已支交给游客悉数的人身危害补偿款,被告应向原告付出其应当承当的一万余元补偿款。
判定收效后,旅行社未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职责。权利人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实行人许昌某旅行社送达了实行通知书和传票,经法院两次传唤,被实行人均未到庭,并两次拒收本案的法律文书。高新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该旅行社罚款3500元。
与此同时,实行法官两次来许昌实行。经向人民银行查询,得知该旅行社未开立银行帐户。再实地去被实行人居处,该旅行社早已是人去屋空,长时间没有展开运营活动。实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后来,请求实行人向法院供给了一个重要头绪,被实行人向其主管部门市旅行局缴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经向市旅行局核实,状况事实。实行法官及时冻住了被实行人的部分保证金。
5月10日,市旅行局给实行法官打来电话,奉告实行法官因为该旅行社未参与年检,已刊出其运营许可证,刊出后将返还保证金,法院能够提取该旅行社已被冻住的保证金。
5月11日一大早,实行法官赶到市旅行局要求帮忙提取,却遭到了在场的被实行人受委托人等数人的搅扰,他们找出各种理由妄图阻遏法院提取。实行法官抓住时机,严辞阻止了这些人员的行为,并要求市旅行局当即处理帮忙提取手续。在市旅行局的帮忙和合作下,成功提取了被实行人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请求实行人郑州某游乐园挽回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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