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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7:45
(文章中人物等称号均为化名)
(一) 根本案情
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求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定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濟及图”商标(即引用商标一)及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即引用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请求。同济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裁判成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以为,归纳考虑同济堂公司在先根底商标第1093180号“同濟堂”商标的闻名度、诉争商标的实践使用状况、诉争商标与根底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与两引用商标的差异程度等要素,确定诉争商标与两引用商标共存于商场不致导致相关大众的混杂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遂断定吊销被诉裁决,责令商标评定委员会从头作出裁决。
(三) 典型含义
本案清晰了在断定商标近似时应考虑同一主体的根底商标与诉争商标在必定条件下的延伸联系,并探讨了确定延伸联系的考虑要素。审理法院归纳考虑了同济堂公司在先根底商标的闻名程度、诉争商标与根底商标近似及产品相似状况、诉争商标的实践使用状况及诉争商标与两引用商标的差异性等要素,终究确定根底商标的商誉能够延伸至诉争商标,因此相关大众能够将诉争商标与两引用商标相区别。本案断定关于合理保护闻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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