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更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22:00破产管理人一经选任后,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辞去职务,可是破产管理人假如做出对债务人产业或债务人晦气或不法的行为时,就有必要将其免去。破产管理人解任、改变的规则,促进破产管理人慎重、勤勉尽责地实行职责。因而,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条件与方法都作了规则。
(一)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权主体
解任权主体便是谁有权解任破产管理人。通常情况下,选任权主体一般也是解任权主体。例如,英国破产法第298条规则,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或债务人会
议能够解任破产管理人。假如破产管理人由国务大臣委任的话,则国务大臣也
能够解任该破产管理人。即使是官方接管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是由
国务大臣选任,债务人会议也能够依据该破产管理人的要求或法院的指令或许
持有不少于1/4以上债务的债务人要求,调换该破产管理人。日本破产法第167
条规则法院能够依据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监察委员的恳求或依职权解任破产管
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则,债务人会议以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平实行职务或许有其他不能担任职务景象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替换。由此可见,调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抉择。
(二)破产管理人的替换
1、破产管理人的解任
各国破产法一般以为,有危害债务人及债务人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
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一职的事由,能够构成破产管理人的解任事由。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都规则在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团有侵吞、贪婪等行为时,法院
能够依职权或许依据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将其调换。美国破产法第324条没有明
确规则法院能够以何种事由解任管理人,但传统的司法实践标准是管理人有欺
诈或实践危害破产财团的行为的,得被解任。
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则债务人会议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替换不公平的或
不能担任的管理人,但并没有赋予其抉择权,是否替换终究仍要由人民法院决
定。并且,该条文也没有规则那些行为归于不能担任职务的景象。该条文的规则操作性显着缺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管理人的规则》第33条对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替换做出了规则,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债务人会议的恳求或许依职权迳行抉择替换管理人:执业许可证或许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许刊出;呈现闭幕、破产事由或许损失承当执业职责危险的才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实行职务时,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导致债务人利益遭到危害。上述规则第34条对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替换做出了规则,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债务人会议的恳求或许依职权迳行抉择替换管理人:执业资历被撤销、撤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实行职务时,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导致债务人利益遭到危害;失踪、逝世或许损失民事行为才能;因健康原因无法实行职务;执业职责保险失效。上述规则第26条还规则:社会中介机构或许个人有严重债务纠纷或许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分查询的,人民法院不该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许个人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呈现不适宜任职的法定景象时,法院能够依职权,做出调换管理人的抉择;债务人会议和债务人委员会有权提出免除破产管理人职务的恳求,交法院依法检查,抉择是否调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