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死亡不应数罪并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4:59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而来。曾经,对流氓罪中致人重伤、逝世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时处理流氓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施行了数罪并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今后,对在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的,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有的参照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刑法理论,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的,别离按寻衅滋事罪和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科罪,施行数罪并罚;有的则以为,跟着修订后刑法的施行以及流氓罪的被分化,“两高”针对流氓罪的处分所作的《回答》即行废止,因而,不宜参照1979年刑法中对流氓罪的处分办法施行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行为人的片面成心、客观行为和形成的成果,对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则科罪处分。
笔者以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逝世的,属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关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判处,不宜数罪并罚。首要,在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存在、意义及其处分准则均表明认可,并已形成了较为一致的一致。所谓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违法意图,而施行的办法(手法)或许成果又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笔者以为,应依据牵连犯的刑法理论,来调查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的违法行为。寻衅滋事中的殴伤别人,是指违法分子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意图,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故、无理殴伤相识或素昧生平的人。假如形成别人轻伤的,可按寻衅滋事罪从重处分;假如形成别人重伤或许逝世的,则属典型的牵连犯,尽管违法者的意图是寻衅滋事,但其违法的手法和办法均触犯了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罪名,其施行的违法与其办法行为和成果行为之间均存在着牵连联系,完全契合牵连犯的法令特征。比较一下寻衅滋事罪与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的法定刑,清楚明了,后者重于前者,因而,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的,应该定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其实,寻衅滋事中致人轻伤的亦契合牵连犯择一重罪处分的准则,其到达违法意图的手法和成果相同触犯了成心伤害罪的罪名,只因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高于成心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故定寻衅滋事罪。其次,比较一下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法条,亦可得出相同的定论。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了聚众斗殴罪的四种罪行及其量刑起伏,一同第二款明文规则,“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处分。”即按成心伤害罪和成心杀人罪处分。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只规则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罪行及其量刑起伏,对在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的,则未作出规则。相同是原流氓罪的分化罪名,且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致人重伤、逝世的违法行为,为安在聚众斗殴罪的法条中作了明文规则,而寻衅滋事罪中则未作规则,这也许是立法者的遗漏。笔者以为,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的,亦可参照聚众斗殴罪的法令规则,一同依据牵连犯的处分准则,按成心伤害罪或许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再次,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及罪刑相适应准则,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的,也不宜定两罪施行数罪并罚。在法令没有明文规则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施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定两罪施行并罚,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准则。假如对一同寻衅滋事违法中致人重伤、逝世的行为定两罪施行并罚,则意味着对违法分子的一个行为确定了两个罪名,与罪刑相适应准则相悖,亦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依据牵连犯的刑法理论,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逝世的,按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则契合有关法令规则,一同结合其违法意图、办法、手法和成果,亦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