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伙合同纠纷之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9:24一、原告是本案中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仅有合法主体
原告与2003年8月8日与XXX县XXX乡XXX村委会签定了《土地承揽合同》依法获得该村1000亩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因而,本案原告是该1000亩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仅有合法主体。
二、原、被告所签定的《土地运营办理合伙协议书》合法、有用
2003年12月16日,原、被告所签定的《土地运营办理合伙协议书》是原、被告在两边充沛洽谈、相等自愿的情况下签定的,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因而,该协议是合法有用的,对两边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均应自觉实行。
三、被告在合同实行进程中有违约行为,应向原告付出违约金
(一)被告未按合同要求完结水利工程的建造
依据原被告所签定的《土地运营办理合伙协议书》第三条规则:乙方(被告)担任1000亩以内购进树苗、灌溉引水工程建造,甲方(原告)只出资20000元,其他出资悉数由乙方承当。第四条规则:乙方先出资引入的水利悉数费用,待国家引水专款下拨返还时,均由乙方收纳。
依据上述规则,甲方即原告已向乙方即被告交付了出资款20000元,实行了合同责任。
而被告尽管实践进行了出资,但并没有到达灌溉林木的意图和要求,实践没有完结水利工程建造,构成已栽种的40000余棵树木枯死,依照每年每棵树成长发作的平均利润10元核算,仅此一项就构成直接丢失40万元,并且,因为次年要补种这40000棵树,依照每棵树苗0.8元、栽培人工费每棵0.5元核算,丢失达5.2万元。别的,因为被告出资的水利设备没有完结到达灌溉林木的意图,原告为了防止丢失扩展,及时灌溉林木,又耗资引渠灌溉,才防止丢失进一步扩展,所以,因为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构成了巨大的经济丢失。
(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好进行林木栽培和关照办理设备的出资
原被告所签定的《土地运营办理合伙协议书》第五条规则,在前8年内林带的关照办理由乙方担任,每年的退耕还林款的70%归甲方一切,30%归乙方担任。《土地运营办理合伙协议书》第三条规则:乙方担任1000亩以内购进树苗、灌溉引水工程建造,甲方只出资20000元,其他出资悉数由乙方承当。
但实践栽培、购买的8.5万棵树苗款5万元、人工工资2.5万元、护树围栏11万元,这18.5万元原本应该由被告出资的款实践上都是由原告出资的。因而,被告的行为现已严峻违约。
退耕还林款仅为50000元,远远不足以补偿出资款,因而,被告要求付出30%的返还款的建议是毫无道理的。
(三)被告私行处置土地承揽运营权
原被告签定《土地运营办理合伙协议书》后,两边确立了合伙法令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依照协议,各自供给资金、什物、技能等,合伙运营、一起劳作。第三十一条规则: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款承当、入伙、退伙、合伙停止等事项,缔结书面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个人合伙的运营活动,由合伙人一起决议,合伙人有实行和监督的权力。但被告未经原告的赞同,私行与别人签定合伙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定见第51条规则:在合伙运营进程中添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好的,依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好的,须经整体合伙人赞同,未经整体合伙人赞同的,应当确认入伙无效。因而,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定的协议如属合伙性质应属无效。
但依据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定的《合伙协议书》和被告与第三人的实践行为看,被告的行为实践上应该是一种转包的行为,但被告并无转包的权力,并且也没有经过原告的赞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办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原告是本案1000亩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仅有主体,被告没有以任何方法处置该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任何权力。
因而,不管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定的协议归于合伙、转包仍是其他性质,都归于私行处置土地运营权的行为,当然归于无效协议。
综上,被告在实行协议进程中,严峻违背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及原被告所签定的《土地运营办理合伙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约好,被告应当向原告付出违约金40000元。
四、原被告所签定的《土地运营办理合伙协议书》应依法免除
因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好的条件实行责任,一起未经原告的赞同私行处置土地运营权。在合同实行进程中,被告与第三人发作对立,使第三人撤走出资,使被告无法完结协议中确认的责任,在今日的法庭上,被告称其没有提出反诉的原因是无力付出反诉费,试问,连几千元的反诉费都无力付出,怎么再出巨资实行协议确认的责任,也证明被告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才干,加之被告不能正确、及时实行合同责任,合同的预期意图无法完结,一起,也给原告构成数十万元的经济丢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则,应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依法免除原被告所签定的《土地运营权办理合伙协议书》。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以为:
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合伙联系,合伙是一种人合的安排,是根据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而树立的盈余安排,因而,合伙人之间的信赖是这个安排得以生计和开展的条件,需求合伙人经过相互信赖、相互理解、相互支撑、相互配合才干完结,要有内涵的默契构成一种合力才干到达盈余的意图,并且,这种性质要贯穿到合伙的整个进程中。但令人遗憾的是,因为被告的违约,给原告构成重大丢失的搭档,也失去了合伙的最少的信赖、根底和条件,并且,实践上被告也没有持续实行协议的才干,因而,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光契合法令规则,并且也是入情入理的,恳求法庭依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