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肇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8:15问:驾驶员在非履行职务中闯祸,职责主体怎么确认?
答:关于2004年5月1日前发作的路途交通事故,适用《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则,由驾驶员承当补偿职责;该驾驶员暂时无力承当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当垫支职责。关于2004年5月1日后发作的路途交通事故,因《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现已废止,则不能判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当垫支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8、9条的规则,若能确定系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许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应由驾驶员承当补偿职责。
(本文为2011年9月28日吕淮波律师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网络材料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