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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家庭暴力“打妻协议”案 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21:22

案 情
原告:蒋丽萍,女,1975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人。
被告:尚培震,男,1973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人。
蒋丽萍与尚培震1995年经别人介绍挂号成婚,婚后爱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小事常常发作吵打。2002年2月,两边再次发作胶葛,尚培震将蒋丽萍打伤,形成蒋丽萍两处肋骨骨折, 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尚培震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丽萍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定禁绝离婚后,两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丽萍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申述,要求与尚培震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培震补偿因施行家庭暴力对其形成的精力危害费5000元。
审 判
邳州市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对立,常常因家庭小事吵打,原、被告两边也以为其婚姻关系应该免除,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原告蒋丽萍供给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培震对其施行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培震补偿精力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恳求,无依据证明,不予支撑。遂判定准予两边离婚,对蒋丽萍建议的5000元精力危害补偿费未予支撑。
蒋丽萍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邳州市法院确定现实不清,我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阐明他屡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明被告尚培震对我施行过殴伤,应当给付我精力补偿金。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尚培震未作书面辩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上诉人蒋丽萍虽没有供给受伤时的病历,但依据两边签定的协议书:“一、日子中男方尚培震,在女方蒋丽萍没有错的时分,禁绝殴伤女方蒋丽萍。二、日子中假如俩人有不愉快或争论禁绝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职责和任何职责”等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能够确定被上诉人尚培震的确对上诉人蒋丽萍施行了家庭暴力,并常常对上诉人蒋丽萍进行殴伤,蒋丽萍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邳州市法院以为依据不足,不作精力危害补偿显属不妥,上诉人建议被上诉人应当承当精力危害补偿职责的理由建立,依法予以支撑。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定在确定现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妥,遂于二00三年九月予以改判:
(一)、保持邳州市法院判定的准予两边离婚部分;
(二)、判令被上诉人尚培震给付蒋丽萍精力危害补偿人民币5000元整。
评 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与防治现状
家庭暴力不只是身体优待罢了,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二条第一款规则: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施行身体或精力上不法侵 害之行为。第二款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为家庭成员间成心施行家庭暴力行为而建立其它法律所规则之违法。 第三款 本法所称打扰者,谓任何打扰、正告、嘲弄或谩骂别人之言语、动作、或制作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所以婚姻、家庭暴力还包含性暴力(如强暴)、言语或行为恫吓(如砸东西、破坏她的资产、亮凶器、)、要挟逼迫、操控(操控他的举动、说话、约束他外出、无缘由的妒忌)、经济优待(不让她找作业或继续作业、要她向自己要钱、拿走她的钱或不让她知道家中收入)、心情优待(侮辱她、让他丢人、让她觉得自己很差)….等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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