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如何规定“法定节假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21:10法定节假期(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我国包含3类:
1、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新年,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阴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阴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阴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响;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响;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响。
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期,假如适逢星期六、周日,应当在作业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期,假如适逢星期六、周日,则不补假。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期组织作业的应发3倍薪酬。
3、少数民族习气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各该民族习气,规则放假期期。